據法力爭

非法移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能夠成為移民天堂,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美國政府尊重人權。在美國,不論是合法抑或非法居民,都擁有若干基本的權利,受到當局—特別是移民局和警察局—的承認及尊重。這是因為美國的憲法明文保障這些權利,即使非法居民所擁有的權利比其他人少,當局絕不能漠視。以下便是這些基本的權利:

拒人入屋的權利

除非門外的警察或移民官能夠出示法官簽字的搜查令,你絕對有拒絕他們入屋的權利。如果你發覺門外的人是移民官,你可以拒絕開門或把門關上。除非他們能向你出示法院的命令,指定他們想查看的文件,否則你有權拒絕回答他們的問題及向他們出示證件。如果這些官員沒有搜查令而欲闖入屋內,你應該立即與律師聯絡。

保持緘默的權利

假如你在街上被移民官截住問話,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你無需出示任何證件,或者提供有關你的住址、姓名、出生地或在美身份的資料,若你被逮捕的适,你不應多說話,而應堅持要求與律師聯絡。如果你不能自費僱用律師,移民局依法必須給你一份能夠義務幫助你的律師的名單。要知道,警官或移民官不可以單單因為你說外國話或是外國人就把你逮捕。他們必須有相信你是非法居民的理由。如果你在開車,你可能需要向警官出示你的駕駛執照或汽車登記,但你不必回答有關你的移民身份、出生地,或你如何來美等問題。要知道,如果逮捕你的警官知道你是非法移民的話,他們會將你交給移民局處理。

拒絕簽署文件的權利

若你不幸被逮捕,你不應在你諮詢律師之前簽署任何文件。即使律師允許,你亦應該查明你簽的是什麼文件,有何後果等。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些文件可能使你放棄某些基本權利,或接受被遞解出境。  

 華盛頓州法院系統

中國人的處世哲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除非萬不得已,打官司可免則免。其實中國人怕上公堂,從中國人過去一句俗話也能看得出來:「衙門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這句話對美國人來說自然是不可思議。不過,近十年發生的幾件較大案子,如辛普森殺妻案,在全國引起了極大的共鳴和反響,使美國人也認識到有理並不一定就能打贏官司。但不管怎樣,美國人出了名好打官司,其實能否打贏官司還是其次,最要緊的是能不能踏入法院的大門,這也許就是美國為什麼有這麼龐大的法院系統的原因之一吧。
 
中國人移民美國,入了鄉,多多少少都會隨俗。那就不能不對美國的法院系統有基本的認識了。
 
華盛頓州法院系統
在本州,我們有兩級的訴訟法院和兩級的上訴法院。
 
地區及市級法院
每個郡的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和市級法院(Municipal Court)都屬於初級法院,擁有有限的管轄權。主要處理交通和量刑較輕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高於五萬元的民事案件(如人體傷害、財產損失,合約糾紛等)。
 
至於爭議額不超過四千元的民事訴訟,地區法院均設有小額索賠法庭,以便當事人能夠快捷地解決糾紛。在這類法庭律師不能出席,法官聽証後馬上作出判決。此外,地區法院亦受理有關家庭暴力和禁制騷擾等法令,以及重罪案件中被告的首次提堂。
 
除了小額索賠、家庭暴力及禁制騷擾等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由六位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作出判決。如果沒有當事人要求陪審團的話,則由法官作出判決。
 
高等法院
訴訟法院的第二層次便是華盛頓州的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可以受理任何性質的民事案件,沒有金額數目的限制。對於刑事案子,高等法院可以給予超過初級法院權限的刑罰。目前全州大約有一百七十五個高等法院法官。據稱景郡高等法院為全國第十二大,共有五十一個法官及十個法院專員。
 
高等法院處理的重罪刑事案件包括販毒、爆竊、搶劫、強姦、兒童性侵犯及謀殺等罪案。一般均由十二位公民組成的陪審團聽証後做出判決。如果被告罪名成立的話,就由法官在較後時間,按照州法的準則來定刑。比較例外的是一些少數的極刑案件,如果陪審團判決被告罪名成立的話,仍由陪審團決定是否判以死刑,抑或終身監禁。
 
高等法院每年處理十萬宗以上的民事訴訟,主要包括離婚、人體傷害、合約糾紛、民權和職業歧視等索賠、房地產糾紛、遺囑檢驗等等,爭議額從數千元以至千萬元不等。
 
高等法院另設有少年法庭,專門處理少年罪犯及被虐兒童等案件。本州有不少高等法院設有毒品法庭,著重於治療那些患上毒癮以及犯了毒品罪的人士。
 
上訴法院
如果民事或刑事案的那一方對訴訟法院的判決不服,可直接投訴到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本州共有三個上訴法院:第一院區負責景郡以及景郡以北的案子;第二院區受理Pierce County 以及郡以西和以南的案子;第三院區負責華盛頓州東部的案子。
 
上訴法院的目的是為了糾正訴訟法院所犯的錯誤。但上訴法院的職責有限,不能重審同一案子,而只能審閱訴訟法院的記錄,來決定訴訟法院是否在法律程序上犯錯或對法律解釋有誤。就民事法而言,訴訟法院的錯誤必須有案可查,如果在記錄上無法看出錯誤,上訴法院也不能推翻訴訟法院的判決。因此,有經驗的訴訟律師在案子受審時,特別注意保留上訴的權利,也就是在審理過程中,讓記錄上留下「反對」的字樣。
 
刑事法的上訴程序與民事法的截然不同。在民事案初審後,雙方都有上訴的權利,即使獲勝原告不滿意賠償數目也可上訴。但在刑事案初審後,上訴的權利只歸於被告。因為刑事法是由州政府對被告人起訴。美國憲法規定,任何人只能在同級的法院系統中受審一次。所以,即使「錯判」刑事被告無罪,州政府也不得上訴請求重審。但這種「一案不二審」的權利,不適用於不同種類的法院系統。比如被告同時觸犯了州法和聯邦法,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可在不同的法律系統,分別對被告進行審理。
 
最高法院或終審法院
每個州都有最高法院。華盛頓州的最高法院稱為Supreme Court ,共有九個大法官。他們對每案所發表的意見就是法律,以及成為以後每個州法院判案的案例。
 
如果上訴法院不能推翻訴訟法院的判決,當事人仍可向最高法院投訴。但最高法院與上訴法院不同。最高法院只受理有限的案子,往往這些案子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如果是民事案子,最高法院首先要考慮的是,此案對本州的法律現狀有否影響。如果各個上訴法院對此案的法律解釋不一,現狀混淆,最高法院則有很大的可能性出面。如果是刑事被告死罪的案子,均直接由最高法院出面過問,因為人命關天。
 
與上訴法院一樣,最高法院只能審閱下面法院的記錄,來決定上訴法院是否在法律程序上犯錯,當事人絕不能提出任何新的人証或物証。
 
 
了解法定起訴期   別讓權利睡著了
 
甚麼是法定起訴期?在民事法上來說,當你的法定權利受到侵犯,你只有特定的時間來起訴對方,如果你袖手旁觀,眼睜睜地看著時間流逝而去,你就再也不可以起訴,再也得不到補償了。
 
法定起訴期的目的是為了杜絕沈年已久的案子。因為這種案子太老的話,証據已經喪失,証人的記憶力衰退,甚至於證人乾脆失蹤,以至於被告人無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即使原告人的案情確立,但原告人若不及時起訴而導致案情陳舊,這對被告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法定起訴期不是一成不變的死東西,而是擁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一、法定起訴期是對法律訴訟程序而言,只對案子的結局有影響,與被告人的實質權利無關。如果某一案子因為過了法定起訴期而不能起訴,或者起訴後被駁回,並不証明案情或因果不成立。
二、若法定起訴期已過,原告仍然起訴,被告必須首先舉出起訴期來抗訴,若不提出這點則等於放棄了這一抗訴權利,讓原告的起訴權利死灰復燃。
三、一筆已過法定起訴期的死債,如果經欠債人以書面承諾加以償還,仍然可以復活。
四、法定起訴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經合約或者承諾來加以暫緩、延長或縮短。
五、一件案子的起訴期一般是從案情發生或者責任產生那天開始,也就是從應該可以起訴的那天起。根據這一原則,可以說起訴期與被告所作所為相關連,即使原告不知被告是誰或是否有充份理由起訴,起訴期其實早已開始。
 
法定起訴期一般是由各州的法律而定,對同一類案子各州的起訴期也會有不同。以下是華盛頓州一些常見的民事案子的法定起訴期:
 
一年起訴期
警長或其他警官在民事程序中因失職而讓監犯逃脫。
 
兩年起訴期
惡意中傷、誹謗、武力威脅、侵犯人體和非法禁錮等案子,必須在事發後的一年之內起訴。
 
三年起訴期
–未經許可進入私人土地,對家人土地造成損害。
–非法霸佔或損害私人財產,人體傷害和過失造成死亡等案子。
–違背口頭達成的合約。
–欺詐和過錯罪,三年起訴期是從發現欺詐和過錯那天起算。
–警察、法醫執行公務過程中因失職造成的損失。
–公務員盜用公款,或未能妥善管理其控制下的公款,三年起訴期是從發現過錯那天起算。
 
六年起訴期
–違背書面合約。
–在正常生意買賣中出現應收帳款過錯。
–房地產的租金利潤,或有關房地產的佔用而引起的糾紛。
 
十年起訴期
–反世襲性侵佔房地產,十年起訴期是從原告的產業被侵佔那天起算。
–違背強制執行美國任何法院的判決書,判決超過十年便不能再執行。
 
 
老弱人士有保障–虐待事件法不容
 
虛弱無助的老人或成年人遭人虐待的事件,時有所聞。近年來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Edmonds 市蓮達戴維斯被丈夫關禁及虐待的新聞。在一九九七年一月當她被社會工作人員在她丈夫的破船中發現時,身上堆滿了垃圾、有七頭德國狼犬圍住她、腦部受損、羸弱不堪而不能行動,四肢因骨折未療而開始變形。丈夫維托爾多年來一直申請州政府付錢委託他來照顧他的妻子,州社會及健康部的專案工作人員早於一九七九年便發覺蓮達有被虐待的跡象,但不知為何到一九九三年後完全停止與她接觸。由於政府的疏忽,州政府於二000年七月同意賠償蓮達八百八十萬元。至於她狠心的丈夫,自然是瑯璫入獄了。
 
有保護老弱的法例嗎?
蓮達‧戴維斯事件促使州立法議會通過「脆弱成人法例」,該法其實也保護脆弱的老年人。脆弱老人的定義是那些六十歲或以上,因生理或精神上的障礙而不能照顧自己的人。脆弱成人則是指那些十八歲以上、或心智殘障、或住在長期護理機構(如療養院或精神病院)、或接受家居護理、或有法庭委託的監護人等成年人。由於有關法律大同小異,本文將用「脆弱成人」一詞代表這兩種法律保障的人士。
 
哪一類虐待為法律所不容?
遺棄–這是指有責任照顧脆弱成人的個人或有關部門,明知這些弱者沒有能力在衣、食、住及健康方面照顧自己,而仍然置之不理。
虐待–這是指脆弱成人受到別人在生理或精神上的非意外性的虐待或傷害。
剝削–這是指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非法或不正當使用脆弱成人的收入或財產(如信託基金或銀行賬戶)。
疏忽–這是指有責任照顧脆弱成人的個人或有關部門,多次沒有履行責任而使這些成人不能得到他們所需要的合適的生理或精神上的護理。
 
誰來舉報虐待事件?
任何人相信有脆弱成人被人虐待的話都應該向「成人保護服務處」(Adult Protective Service )舉報。這是隸屬於州社會及健康服務部的部門。你亦可打全州熱線電話1-800-487-0119。但法律規定部份人士必需舉報有嫌疑的虐待事件。如警察、社會工作者、福利、精神或醫療部門的工作人員、長期護理機構、醫生、護士、心理家和藥劑師等。
 
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成人保護服務處需要知道脆弱成人的姓名、屬於哪一類虐待及虐待程度、舉報人的姓名地址等。除非是有訴訟或舉報人同意,否則舉報人的身份是保密的。此外,只要舉報是善意的,舉報人不需負責因舉報而產生的任何損害。
 
舉報虐待後又怎麼樣?
成人保護服務處必須回應每一項舉報,若發現有虐待的話,該服務處必須向脆弱成人提供諮詢及保護服務,以及向他們解釋有關拒絕這些服務的權利。但如果服務處認為這些脆弱成人沒有能力來表達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上述服務的話,它可向法庭要求委託一名監護人,讓監護人代作決定。
 
可否申請保護令?
被虐待或受到虐待恐嚇的脆弱成人或其家人可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保護令有如下作用:
*禁止被告虐待或剝削脆弱的受害人。
*禁止被告進入脆弱成人的住所,或與受害人有任何接觸。
*要求被告把受害人的收入或其他財產的使用交待清楚。
*禁止被告在最高九十天內轉移受害人的財產。
*下令被告替受害人支付庭費、律師費和其它雜費。
 
施虐者若有受害人的授權書怎麼辦?
若施虐者有脆弱成人的授權書,應儘快找律師,或在坊間書店購買有關的自助說明書,把授權書取銷。取銷授權書的文件一送到擁有授權的人的手上,便即時有效。若受害人的銀行賬戶亦有施虐者的名字的話,亦應儘快將之除掉;做法很簡單,通常把舊賬戶關掉再開另一個新賬戶便可。
 
可以控訴施虐者要求賠償嗎?
即使取得保護令,脆弱成人亦可同時以民事訢訟起訴施虐者(不管是個人或長期護理機構),索取賠償,或通過政府以刑事方式控訴施虐者,使其得到應有的報應。
 
人到晚年,不能再照顧自己的時候,或者身患殘障,不能照顧自己,是人生中最脆弱、最需要人同情和幫助的時候;若有人反而對他們加以虐待、剝削,那是天下間最殘酷、最可恥的行為。所以如果你發現有人欺凌老弱,千萬不要視若無睹,而要挺身而出,向有關當局舉報。
 
欠債不還錢有六年追討期
 
陳先生在數年前借了一筆錢給他一個生意上的朋友,雖然對方簽了一張簡單的借據給他,但雙方當時基於互相信任,加上陳先生想保持日後良好的生意關係,所以毫不懷疑對方會賴賬不還。
 
但好景不常,對方做生意失敗,經濟頓入困境。陳先生見此亦擔心他借出的錢以後收不回來。但他同情對方的遭遇,也不忍心追討,並且對方保証待資金周轉回來之後,便會如數清還。在陳先生要求下,對方亦答應會於二00三年年底清還,陳先生也就還錢的事暫時擱置一旁。
 
可是直到現在,對方一直當陳先生的追討猶如「耳邊風」。而更令陳先生氣惱的,便是對方早於去年年中便已把生意的逆境扭轉過來,並聽說賺了不少錢。如此一來,對方顯然並非無能力還款,而是有心拖欠不還了。為了這事,陳先生這幾天悶悶不樂,他與老朋友老李談起此事,老李立刻想起他認識的一位林律師曾跟他說過:「欠債等合約若超過六年時間,便追不回來,告也沒有用。」陳先生屈指一算,離簽約時間剛好差不多六年。他頓感徬徨,於是翌日便去找他的筆師商量對策。
 
其實,訂立了合約並不意味著可以永無限期地約束對方履行合約的責任,尤其是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應立刻採取行動以謀求補救。法律的精神是不鼓勵一個人在應該採取行動時慢條斯理而不爽快去做。因為「時間是真理最大的敵人」,時間一拖,賴以支持索償的証據(或証人的記憶)都會變得越不可靠。所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如陳先生這種簡單的契約情況,若他要提出法律行動控訴對方,他便不能於「訴訟理由成立」 (Cause of Action Accrues)產生之日起六年後才提出。
 
有一點要強調,便是訴訟理由產生並不一定是訂立契約之時,但必須是對方違反契約之時起計算。因此,其實陳先生是不需擔心太多的,因為借錢的合約雖然是在數年前訂立,但對方其實是在二00四年開始在要求下但未還錢後才算違約,而六年的時限便會在那時起計算。因此,陳先生仍有一段時間去追討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