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簽証

漫談移民美國

移民美國是許多外國人的夢想,說起來一點也不奇;美國地大物庶,社會安定繁榮、民主自由、環境好、教育好,又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而且只要你肯幹,在美國不愁沒有出人頭地的機會。難怪有那麼多人千方百計地移民來美國,甚至不惜冒著生命危險和沉重的代價偷渡入境,沒辦法,移民美國就是難。
 
不錯,美國是一個由移民組成的國家,從前出入無阻,到後來愈來愈多人想移居美國,管制移民美國的法例也愈趨嚴厲。基本上,美國的合法移民制度是以協助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與其家人團聚為宗旨的;另一目的是協助美國僱主爭取特別的技術人才以增長美國經濟及維持在世界上的競爭力。此外,通過合法移民制度,美國亦維持了作為其他國家小部份難民的庇護所的長期傳統。
 
先解釋一下什麼是合法移民,其實不用解釋大家都很清楚,合法移民是指那些獲准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定居美國的在外國出生人士。有了這種身份就等於有了所謂「綠卡」。相對來說,非移民指那些獲准入境暫留美國的在外國出生人士,入境憑的是臨時(非移民)簽証。例如學生、遊客、臨時職工、商業行政人員,和外交人員等。這些人士至少在客觀上,沒有居留美國的意向。
 
移民美國有何途徑?
 
主要有三大途徑:
 
一、家庭親屬移民︱又分超優先和優先兩類:
 
     ★超優先家屬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包括了:
 
         —美籍公民的配偶;
 
         —美籍公民的父母;
 
        —美籍公民的未婚幼年(廿一歲以下)子女。
 
     ★優先家屬移民則受配額限制,其中又分四項優先:
 
     —第一優先:美籍公民的未婚成年(廿一歲以上)子女;
 
     —第二優先: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美籍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美籍公民的兄弟姐妹。     
 
移民法規定,靠家屬移民來美每年不能超過四十八萬名,除了超優先外,每項優先項目另外又受到配額限制。根據目前移民法例,配額分配如下:
 
第一優先: 二萬三千四百個名額;
 
第二優先: A項(配偶及幼年子女)有八萬七千九百個名額;B項(未婚成年子女)只有二萬六千三百個名額;
 
第三優先: 二萬三千四百個名額;
 
第四優先: 六萬五千個名額。  
 
一年中若有職業移民名額剩額的話,可用在下一年的家屬移民類別中;有用不完的家屬移民名額,則留到下一年用。由於有這種配額限制,加上供不應求,所以家屬移民才有出現長期輪候的現象。
 
 
二、職業移民: 又分五個項目,按美國經濟需要而排分優先次序,每年限發十四萬個名額。
 
第一優先: 每年限發四萬個名額專門給予特殊人才、卓越教授和研究者,以及跨國公司經理人才等。
 
第二優先: 每年限發四萬個名額(有加上第一優先剩餘名額),給予特別人才及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專業人士。
 
第三優先: 每年限發四萬個名額(再加上第一、二優先的剩餘名額),給予技術人士(從事需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職業)、專業人士及其他非技術人士(僅限於每年五千個名額)。
 
第四優先: 每年有一萬個配額給予所謂「特殊移民」,如牧師、神職人員,前美國政府僱員等。
 
第五優先: 專為有錢人而設。每年有一萬個配額,發給願意在美國投資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視乎哪一個地區受惠)及創造十個工作機會的外籍人士。先獲得兩年的臨時身份,待所有投資條件滿足後,才能獲得永久居留權。
 
一般來說,第二、三項優先均需有美國僱主証明找不到合格的美國人士並取得勞工部發給的「勞工証」後方可擔保外國人移民。
 
三、難民身份或受庇護者︱下列兩種身份的人士均可申請永久居留權:
 
★難民:是指在國外尋求美國庇護的受難人士,他們必須能向美國政府証明他們在自己的國家因下列其中一個因素面對迫害:種族、宗教、國籍、政見或屬於某種社會團體。難民通常在難民營或在國外指定的處理中心申請來美;在某些情況下難民可在自己的國家內尋求美國庇護,如古巴、越南、前蘇聯等。一旦被接納為難民,當事人便被送往美國並接受「難民安置計劃」的援助。
 
★受庇護者:是指在美國國內尋求庇護,恐怕回國後會遭到迫害的外籍人士。與難民一樣,申請庇護者亦須証明迫害是與上述五項因素其中一項有關,但一般必須在來美一年內提出申請。
 
難民來美後一年,或庇護獲准後一年,便可申請綠卡,但移民法規定每年只能容許一萬名受庇護人士成為永久居民,難民卻沒有這類限制。但有趣的是,每年申請庇護的人數沒有限制,難民來美的人數卻每年由美國總統與國會商議定出限額。在二00二年財政年度,難民限額是七萬名,其中再按地區分配如下:
 
— 非洲= 二萬二千名;
 
— 東亞= 四千名;
 
— 東歐= 九千名;
 
— 前蘇聯= 一萬七千名;
 
—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三千名;
 
— 近東南亞= 一萬五千名。
 
最後想指出的是,由於配額輪候期受很多因素影響,大概可以說所有超過兩年輪候期的配額類別皆屬推測和不可靠之列。由於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根本沒有任何能力去影響既定的配額進度,最好是退而思其次,去思考如何運用其他方式,以便使用較快的移民類別來移民美國。這些較快的方式一般涉及歸化入美籍、與美國公民結婚,又或者使用不須等候配額的職業類移民等。
 
申請第三類職業移民
 
先要辦領勞工証連續講了兩期有關方便非法移民在美直接申請綠卡的245(i) 新移民條款,並屢次強調享受245(i) 的先決條件是有親屬或美國僱主願意替你申請移民。大多數人對親屬移民皆耳熟能詳。哪一種親屬能替你申請移民,應心中有數,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總不能隨便認親認戚。沒有美籍或綠卡的親屬,對多數人來說移民美國的唯一指望,便是靠工作移民了。
 
美國每年的全球職業移民配額是十四萬人,分給五類優先:一萬名給予第五類優先的投資移民;一萬名給予第四類優先的「特別移民」︱即宗教工作人員、某類美國政府海外僱員、美國公民的寡婦和鰥夫等;餘下的十二萬名由第一、第二和第三類優先攤分。第一類優先包括跨國行政主管、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及特殊人才;第二類包括傑出人才及擁有碩士學位或以上的外籍人士;第三類優先再分為學士學位、技術工人及非技術工人三種。本期將集中討論第三類優先移民。
 
上述頭三類職業移民優先都有以下的共同要求:
 
‧辦理移民的職位必須屬於全工(一般是每週卅五至四十小時),第一、二類優先中有些情況不受此限。
 
‧勞工部必須同意僱主無法找到合適的美國勞工(第一、二類優先也有例外的情形)。
 
‧外籍人必須滿足職位的最低要求,以及僱主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支付勞工部規定的標準工資。
 
擁有學士學位的專業人才
 
這是屬於第三類職業移民中的一項,申請移民的職位必須要求至少有學士學位,沒有學位的話,有多少年工作經驗也沒用。
 
技術工人
 
這是屬於第三類職業移民的第二項,職位必須有兩年訓練及經驗者才能勝任,最普遍的例子是廚師,勞工部早已承認廚師必須有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才能稱職。
 
非技術工人
 
這是第三類職業移民中的第三項,即指那些不需要多過兩年工作經驗的職位。由於這項類別祇分到一萬個名額,以致排期甚長,現時的輪候時間起碼超過六年。
 
申請勞工証
 
用第三類優先申請職業移民,必須先通過勞工部一關,即僱主需証明找不到合適的美國勞工,勞工部滿意的話,便會發給勞工証。第二階段便是由僱主向移民局遞交I-140表,証明有外國人符合職位的要求及有能力支付標準工資;最後才輪到外國人在海外美領館辦領勞工移民簽証手續,如人在美國的話則辦理綠卡手續。
 
可想而知,最難過的是第一關,即向當地勞工部提出勞工証申請,手續比較複雜。按照正規手續,僱主先提出申請,申請後,勞工部會指示僱主在報紙或專業刊物上刊登招人廣告,以試試看僱主能否找到合適的美國勞工。近兩年來,由於這類程序需要勞工部大量人力和時間,勞工部忙不過來,積案甚多,便開始接納比較簡化的申請程序,即僱主先嘗試招人,再連同找不到合適勞工的証據、廣告等向勞工部提出勞工証申請,而不用先申請,再等指示。但僱主祇能用在提出申請前六個月內的招人廣告。
 
勞工証獲准後,便由僱主為其擔保的外國人填寫I-140表遞交移民局。I-140通過後︱這可能已距離開始招人程序一年至年半之久。受益人若在海外的話,待第三類移民類別他的祖國有名額時,便可從全國簽証中心收到第三號郵件包,開始在美領館辦理移民簽証手續;人若在美國的話,他便可向移民局填交I-485表,申請永久居留(即綠卡)。
 
由於需要時間去招人及登廣告,若想利用245(i) 的人士,現在便需要行動了,因為僱主要在四月底前提出勞工証的申請。受益人以後才能享用245(i) 條款。
 
替養子養女辦移民
 
申請養子養女移民美國,最令人傷腦筋的是應付「共同生活」兩年的規定。美國移民法對養子移民的要求頗為嚴格,當事人若希望得到移民利益,孩子必須在未滿十六歲以前,完成一切領養手續,養父母必須有監護權兩年(領養之前或之後)以及與孩子共同生活不少於兩年。
 
領養手續,一般是需要依照領養當地的法律運行。換句話說,倘若領養所在地是西雅圖,當事人便需要依照華盛頓州的法律;倘若是香港、臺灣或中國大陸,那麼便需要依照這些地方的法律運行。即使這些地方准許超過十六歲的孩子被領養,領養手續且被當地政府承認,但由於是超過十六歲,他們便不能滿足美國移民法的要求,因此不可以從領養關係中得到移民美國的利益。
 
有人問筆者,她欲領養妹妹在中國大陸的十四歲兒子,如何辦理領養和移民美國的手續?需時多久?會不會因為近親關係而被拒絕?
 
首先要明白,美國移民法並沒有禁止「近親領養」,不過移民局或美領館可能會恐怕這種領養不一定是出於真心,而是借領養的名義去協助近親移民美國。因此會比較仔細地去觀察領養和親生家庭的狀況。
 
上述女士是綠卡身份,因此申請書乃屬於等候極為長久的第二A優先移民類。當然,如果養母歸化為美籍時,養子仍屬少於二十一歲和未婚時,二A類便會變為超優先類,而不用再等待移民配額了。
 
即使該女士在其姪子滿十六歲生日前完成領養手續,她仍然需要與養子共同生活兩年後,才可以開始為養子提出移民申請的要求。當然,這是指移民利益而言,當事人仍可透過非移民途徑如學生簽證、旅遊簽證來美。不過,要注意的是,萬一美領館得悉當事人的養父母是美國移民,孩子便不容易獲得非移民簽證。由於法律沒有局限「共同生活兩年」的地點,萬一孩子來到美國與養母居住兩年後,養母便可以開始替養子提出初步的移民申請書。
 
不過,如果孩子不能透過非移民途徑來美,養父母便需要考慮到外國與孩子共同生活兩年,雖然不是说兩年内每天都需要住在一起,但縂需要大部份時間在一起才可信。可是這樣一來,有綠卡身份的養父母又有可能被美政府視為放棄居留權而被收回綠卡。因此,對大多數為養子辦移民的養父母來說,領養手續不是問題,最傷腦筋的是如何應付「共同生活兩年」的問題。
 
 
私生子女如何跟隨父母來美
 
隨同父母一起移民美國的子女,不管是通過親屬或勞工移民的任何優先類別,一般多是指婚生兒女,然而在不具婚姻狀況產下的子女,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生子女,他們又如何經由合法的方式成為移民法中所認可的子女,而透過父親或母親的移民申請,獲得綠 卡身份呢?

有關私生子女隨父母移民來美的問題,似乎在親屬移民第2B優先類別中出現最多,這可能是因為這些經由在美持有綠卡的父母申請移民的子女,知道他們一旦結了婚,移民申請即被除銷,永不超生。所以他們即使有了對象,只敢同居,不敢結婚。這裡所說的私生子女,便是指男女雙方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孩子。

根據美國移民法,這名小孩與母親之間的關係,是不受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的影響;不過孩子與父親的關係確定,則比較複雜。移民法規定,私生子女如果要依賴和父親的關係移民美國,必須具備以下兩種關係中的一種,來証明父親與孩子間所存在的關係:

一、有充分的証據顯示,父親與小孩的關係的確存在。証據必須具有說服力,而不是模稜兩可的。譬如父親是否經常給予孩子經濟上的幫助、是否和孩子一同居住等等。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都是可以被納入考慮的因素。

二、身為父親可以按照自已或是孩子所在地的法律,在孩子到十八歲以前,辦理具體的合法手續,以確立父親和孩子間的關係;另外還需確立父親確實有孩子的合法監護權。

試舉一例,張先生的父親以其綠卡身份為他申請親屬移民第2B類優先。張先生沒有結婚,但與女友有一私生子,現年三歲,他和兒子同住廣州。在綠卡排期快到時,如果張先生能準備好充分的文件,說明兒子和他居住一起,在經濟上撫養兒子,生活上也有著父親照顧兒子的關係,一旦排期到了,兒子便可和他一起移民來美。在另一例子當中,由美籍姐姐申請移民的吳女士,移民排期亦快到了,雖然她從未結婚,但有名七歲的私生女,孩子一直和她住在一起。根據移民法,吳女士和女兒的關係,並不受沒有婚姻關係存在的影響,由此按照移民法中「跟隨移民」的規定,吳女士在排期

到後前往駐廣州美國領事館問話辦理手續時,女兒可以跟隨她移民來美。

在這裡可順便一提,當年替子女申請移民的父親或母親一旦入了籍,子女可以馬上結婚,優先類別從2B轉為第三類,仍舊保留原來的優先日期;由於第三優先的排期比2B類短得多。子女結婚後通常可馬上進行移民簽証手續,全家一起移民來美。

臨時工人計劃非大赦    能否實行尚言之過早
 
布殊總統在一月七日公佈的「臨時工人計劃」方案,無疑是對在美國的七百萬至一千四百萬非法移民打了一支強心針,為他們鋪了一條走向合法身份甚至移民的途徑。但我們同時也不能太樂觀。因為第一:今年是總統選舉年,布殊在這個時候提出一項如此重大的移民改革建議,不免令人懷疑他究竟有多認真,是否只是為了吸引拉丁美洲裔居民的選票;第二:國會立法年還有幾個月便結束,要在暑假前通過如此複雜及具爭議性的議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事。看來,要等到明年國會才能認真討論布殊的方案。
 
首先我們要明白「臨時工人計劃」背後的幾個原則:
 
— 美國必須管制邊境以保護國內安全。
— 增闢工人來美工作的合法途徑,以減少非法偷渡人數。
— 移民政策必須符合美國的經濟利益。美國應該歡迎來美,做那些美國人不願做的工作的外國勞工。
— 違反移民法的外國人,不應比守法的人更容易拿到永久居留權或公民權。
— 提供甜頭讓臨時工人返回其祖國。
 
這項「臨時工人計劃」主要是用來配合「兩廂情願的僱主和工人」。為在美國的非法移民和來美求職的外國人提供合法身份。布殊總統說,此項客工計劃應具有以下特色:
 
— 清楚易用。僱主應該很快能夠知道是否可以僱用臨時工人。
— 在美的非法移民工人必須証明目前正受僱工作。並須繳交罰費;在外國的工人必須已有僱主聘用他們,但不需繳費。
— 工人可申請為期三年,可再延期三年的工作簽証。出面擔保的僱主若不再僱用該工人,又或該工人犯了法,其簽証也就失效。
— 僱主必須在政府的網站上招工,若沒有美國人應徵,外國人才可申請。
— 客工離職的話,僱主必須通知當局。
— 客工將獲發一張卡,讓他們合法出入美國。現行有關非法或逾期居留美國六個月或一年以上者,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的移民法規,對他們便不適用。
— 給予客工返回祖國的經濟動機。例如他們在美國工作時繳交的社安稅,即使回到祖國也可併入計算其退休福利;他們也可開設避稅的儲蓄帳戶,回祖國時可把錢帶走。
— 客工可選擇按正常程序申請綠卡,例如僱主可作為他們的贊助人,或與美國公民結婚。
— 增加綠卡的數量。目前每年發給與工作有關的綠卡是十四萬張。有許多人已按正常程序申請綠卡,正在等待排期。可以肯定的是,參加「臨時工人計劃」者申請綠卡不應優於前者。
–客工能証明有能力撫養其親屬的話,他們的配偶子女就可留在美國。但在簽証到期時,父母子女都應返回祖國。
 
總而言之,「臨時工人計劃」不是大赦,它只不過為非法移民提供合法工作以及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的機會。而且該計劃目前只是一個大綱,還有很多細節不清楚,需要白宮與國會慢慢討論,然後再經參眾兩院磋商、修改、妥協,所以到最後成為法律還有一大段路要走。路終時布殊總統的方案的面目會變成怎樣,更無法預測了
 
原擔保人去世   可由別人提供生活擔
 
美國國會最近通過一項移民法修正案,讓別人取代不在世的原擔保人,提供生活擔保書,以保存綠卡申請人的有效性,不至於因原擔保人的死亡而被取銷。
 
根據舊法,如果原擔保人去世的話,移民申請便不能繼續辦下去,因為提出I-130移民申請的人若無法交出生活擔保書,便不能証明移民來美的親屬不會成為公眾負擔,不能提出這種証據的話,就不能移民來美。
 
許多讀者因此產生誤會,以為所有原擔保人已經死亡的移民申請今後可「起死回生」,海外的親屬一俟有了名額便可繼續申請移民。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當然是大好消息,許多等候了多年的海外親屬便可重新燃起移民美國的希望,可惜事實上並不是那麼簡單。
 
其實修正法不過是說,在「申請綠卡期間」原擔保人去世的話,如果移民局認為在人道上不應該取銷原來的I-130申請,以下親屬可代原擔保人簽署I-864生活擔保書: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十八歲以上的子女、女婿、媳婦、祖父母或孫子女。當然,這些新的擔保人亦必須有能力來負擔被擔保人的生活,才有資格提供生活擔保書。
 
換言之,原擔保人必須在綠卡申請開始以後去世才算數,開始的意思是指移民額已到,被擔保人已開始辦理移民簽証或綠卡,所以如果原擔保人在未有名額之前,或被擔保人還未有資格申請綠卡之前去世,I-130申請便不可能「起死回生」。另外,即使原擔保人是在綠卡申請期間去世,如果移民局不認為有充足的人道理由,外籍親屬仍是不能移民來美。按照舊法,不管人道理由夠不夠充份,原擔保人在綠卡批准之前過世的話,移民申請便自動取銷。在這方面,新例當然比舊例好,但也不是保証有了新的擔保人便一定能移民來美,而是移民局要依照每個申請案不同的人道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