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問題

漫談婚姻法

在傳統的中國婚姻觀念裡,男女一旦拜過天地,便應白頭偕老,矢志不渝,即使離婚,也是男方的專有權利,祇要有「七出」之條,女方便要面對被逐出夫家的命運,一旦離開夫家,女方便一無所有,即使留在夫家,女方的地位卑賤,受委屈也祇能忍氣吞聲。而今時易世移,現代社會講求男女平等,自由戀愛,「合則來, 不合則去」,隨著時代的轉變, 婚姻制度經歷不断的演變, 法律制度亦須配合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修改
 
華盛頓州婚姻法
在法律上,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一項「合約」,結婚証書一經雙方簽字,便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如其他合約,經法律認可的婚姻同樣為當事人帶來一定的權利和責任。不同的是,在現代的婚姻制度,每段婚姻原來還有第三位當事人介入,這位當事人不是男,也不是女,而是我們的政府、或州政府。因此之故,若要改變或結束一段婚姻,非得法庭批准不可。
 
結婚的條件
駕車要牌照,當律師要牌照,結婚也不例外,在本州合法結婚,男女雙方除了要符合下述若干條件外,亦需要一張有效的結婚牌照。

華盛頓州的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十八歲。十八歲以下的男女不是不可以結婚,但必需父親、母親,或监护人的许可才行。十七歲以下的更要得到法庭的首肯方可共谐连理。但是,未到成年(十八歲)便想結婚的男女要付出代价的,代价就是放弃了其父母供养他们的法律责任。不过,对今日的少男少女们来说,为了愛情而牺牲一点代价又算得甚麽呢?此外,男女雙方關係若親過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不過,申請結婚牌照時不但不須提出驗血或體格檢查的結果,甚至連身份証件也不需要。雖然申請人亦不須提出離婚証明,但若在法官簽字離婚命令之前便申請牌照,就犯了重婚的罪名。
 
男女雙方均須在結婚牌照申請書上簽字,簽好後把申請書交給縣審計官 ( County Auditor ) ,州法規定結婚牌照在申請三天後(不包括申請當日)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取得結婚牌照後六十天內不進行婚禮,牌照便告作廢。有資格主持婚禮的人士包括地方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各大法官,以及各教堂的牧師、神父以至治安推事等。此外,婚禮中需要兩名証人在場作見証。
 
有婚姻便有責任
有人為了愛情而結婚,有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結婚(比如女朋友大了肚子),有人為移民美國而結婚,有人為了好玩而結婚,也有人糊裡糊塗的結了婚。不論結婚是為了什麼或不為了什麼,男女雙方一旦在結婚証書簽了字,在法律便有責任支持和供養對方。傳統上是丈夫負責養家(包括妻子和兒女),現在男女平等,妻子也有養家的責任。孩子的教養費由父母雙方負責,父母若離婚,根據州法須按雙方的收入來決定每月的撫養費用,每人付出的撫養費乃由收入的比例而定。
 
本州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度,結婚後每人所賺的錢和所得的財物(如房地產、汽車、家庭用品等)都屬夫妻共有,即使有一方不打工掙錢也是如此。本來就應該這樣,男女結合,便應該無分彼此嘛。不過,其中也有例外,如餽贈、承繼遺產等,就不屬於夫妻共有。凡事有利必有弊,結婚後的所得財物雖屬夫妻共有,為了家庭利益而花的費用或欠下的債務也由雙方負責,即使有一方不同意某項開支也不能推卸責任。

舉例來說,我想為自己一家四口(注意:不是單單為了自己)買一部新車,未得太座的同意便借了三萬元去買了部汽車開回家(假如有這樣愚蠢的貸款人未得其妻子的簽字便借錢給她丈夫),太座大怒之餘,如果以為丈夫將來還不起債款與己無關,那便錯了。這個例子教訓我們,如果有一天您發現您的丈夫或妻子未經您同意便買了輛新車回來,您應該在第二天也去買輛新車(一笑)。

此外,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書面餽贈他人超過一半的共有財產。最後,任何一方不能不有雙方在所有有關文件上的簽字而買賣房地產。
 
有甚麼文件需要重新檢閱?
新婚夫婦應該把所有保險單、股票、債券及其他財產記錄等找出來,看看有沒有值得更改的地方,因為您可能想您的「愛人」成為您的財產的受益人或共同物主。比方說,法律規定您在婚前  您亦可能想把您的銀行戶口轉為共同戶口,讓夫妻雙方均擁有「生存者權利」;換言之,若一方去世,另一方毋需法庭許可便可取得整個戶口。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把婚前自己的存款都放在這個共同戶口內,您的私有財產便有可能因此變質︱變成夫婦共有,無分彼此了。
當然,如果婚後在姓名或住址上有所變更,便應該通知有關部門,如汽車執照局、社安局、郵局、選民登記處,僱主和債權人。

同床是否必須同姓?
否。不錯,在傳統上女子在婚後多用夫姓,但這不過是傳統習慣,而非法律規定。不過,不論女方是否打算保留或改變自己的姓氏,她都應該在結婚執照及其他有關文件上簽上自己當時的姓名。即使妻子不打算用夫姓,她也應該通知政府或財務機構有關其婚姻狀況的轉變。為免在法律上出現混淆,任何人都應該用同一方式在所有文件、表格、書信上簽名。
 
婚後可否繼續保留私有財產?
除非雙方在婚前一窮二白「有情飲水飽」,否則人多多少少總有點私人財產,如股票、債券,或其他用「私己錢」買回來的物品,這些都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外,在婚後所承繼的遺產也不屬於夫妻共有,只要您一直保持財產的私有但如果您還記得當日有福同享的山盟海誓,您大可簽一份所謂夫妻共有財產協議書,把所有私有財產轉為共有財產,那就真正是「您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您的」了。不過,雙方萬一決定分手,而且不是和平分手的話,負責審理您們離婚的法官是有權把您的私有財產分給對方的。

需要寫遺囑嗎?
一般來說,每人都應該為自己立遺囑,這樣自己(不是法庭)便可以決定遺產如何分配。有小孩的話,遺囑上更可以指定
婚前合約有用嗎?

很多人誤會,以為婚前合約只是有錢人的玩意,其實不然。這類合約,通常是在有從前婚姻誕下的兒女的情況下產生的。合約上通常列明雙方的財產所有權和債務,以及說明雙方分手後或有人去世後的財產分配辦法。一份寫得詳盡妥當的婚前合約不錯是可以為雙方在分手的時候提供一個保障及和解的架構,但卻不能保證不上公堂。寫這類合約措詞非常重要,因為雙方若在簽署婚前合約時,很明顯的有離婚的打算,這份合約在本州來說便沒有法律效力。此外,本州最高法院不久前舉列出多項條件,嚴格遵守這些條件的婚前合約才屬合法。故此,寫這類合約不能隨便,而必須求教於律師。
 
漫談離婚法(上)
 
傳統的中國婚姻觀念是男女雙方一旦結合,便應白頭偕老,矢志不渝。這種觀念,早被西方社會棄之如敝屣。在現代的東方人社會亦受到西方「合則來,不合則去」的思想影響而站不住腳,離婚在日常生活裡已經不再是令人驚訝的事。

不論是人情味日趨淡薄或科技日新月異(如避孕、試管嬰兒、無性生殖等等)的關係,過去二、三十年離婚法律的趨向是更容易、更簡便。在美國大多數的州,包括華盛頓州在內,離婚法背後的立法精神是:與其勉強維持徒具虛名感情破裂的婚姻─這樣對雙方對社會都沒有甚麼好處,倒不如把注意力集中在處理離婚後的「善後工作」,如財產分配、經濟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來得實際。
 
如何結束一段婚姻?

在華盛頓州,有以下三種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以結束一段婚姻:

一、宣告婚姻無效 ( Annulment ) :有些婚姻在一開始時便因技術上(如缺乏証婚人)或實質上(如近親結婚、年齡不足等)出現錯誤而不被法律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便會頒發所謂「無效令」,宣告婚姻無效。
二、分居:雙方決定正式分居,可以簽署分居協議書或/和獲取「法定分居令」。有些夫妻可能因為宗教信仰、經濟、心理上或其他原因而選擇分居。至少在心理上來說,分居好像沒有離婚來得那麼「一刀兩斷」,婚姻仍乎還有一線生機。但從法律角度看,無論在手續上或實質上,分居與離婚大同小異。
本州法律規定,在法庭頒佈法定分居令六個月後,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面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把分居令轉為離婚令。要注意的是,雙方在分居期間就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生活費或其它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都可能在後來的離婚訴訟繼續有效。
在本州,法律並沒有規定雙方必需先分居才可以離婚的。
三、離婚:現代社會講求男女平等,夫妻任何一方皆可循法律途徑結束婚姻關係。根據本州法律,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該段婚姻已經是「無可挽回地破裂」。對中國人來說,那就是夫妻緣盡義絕。申請人並不需要特別提出什麼証據,來証明該段婚姻已達致無可挽回的地步。即使有一方不同意夫妻已緣盡,祇要申請人堅持己見,並表示沒有復合的機會,法庭亦會無可奈何地頒發離婚令,以及裁定有關子女教養、家庭負擔、財產分配等離婚條款。

在從前,離婚申請人必須証明對方犯錯如通姦、虐待等才可以獲得離婚令,現在的法律省卻了這
舉証的責任,這個所謂「無過失」的離婚制度,旨在盡量減少夫妻之間無謂糾紛的敵意。無可否認,這樣的法律令致離婚率大增,但這種制度是好或是不好,卻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列。

離婚的法律程序

在本州提出離婚申請,法律上的要求很簡單,祇要申請人在遞交離婚申請書的那一天居住在本州,便可申請離婚。比如妻子住在華盛頓州,丈夫住在外國,妻子可以在這裡向法院申請結束與丈夫的婚姻關係。
有些人對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有誤解,以為祇要雙方私下簽署離婚協議或在律師行簽名便能夠解除婚約。有關離婚的法律不錯是很簡便,但也不至於容易到這種地步。其實,所有的離婚都必須通過家事法庭的訴訟程序,由法院頒發正式的離婚令,才算有效。

當申請人向法院遞交一張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並繳交法庭費一百二十元之後,離婚程序便告正式開始。申請人必須將這兩份文件的副本交到對方(即所謂答辯人)手上。雖然由誰來提出離婚,沒有什麼大關係,但在心理上和程序上,申請人可能佔少許上風。

發傳票的目的是命令對方對離婚作出答辯。申請書上包括申請人在監護子女、財產分配和生活費用等所提出的要求。在送達申請書後,答辯人有二十天至六十天(視乎答辯人在本州或州外而定)作出書面答覆,申明在子女、財產和生活費等方面的立場。

在許多有爭議的離婚案子中,接著的第二步往往是獲取臨時法令來引導雙方當事人在正式離婚前的行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獲取臨時法令,在子女居住和撫養費、夫妻生活費、家居、帳單、付費及其他保障人身或保存財物等方面作出種種臨時安排;如果雙方不能達致協議,便由法官在聆訊後作出決定。

不過,這種臨時法令,往往需時起碼兩、三星期才拿到手,兩口子鬧離婚,不免有些緊急問題需要立即獲得解決,比如制止一方欺凌或騷擾對方或擅自進入對方寓所、禁止孩子帶離本州、禁止私自轉移財產或借欠不尋常的錢債。如有上述或者其他的緊急情況出現,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先立即頒發禁制令,並命令對方在兩、三星期後出庭聆訊,向法庭提出理由為何法庭不應頒佈禁制令。雙方如果都有律師代表的話,可以不必出庭,但應該還是出庭比較好。

法庭需待所有問題獲解決後才能頒發離婚令,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和解,便須出庭聆訊,提出支持自己立場的証詞和証據,最後由法官作出判決,解決雙方紛爭。

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協議必需經法官批准和簽名方能生效;如果離婚案需要聆訊來解決,法官的判決會被書面記錄下來。最後一步是法官簽發「解除婚約法令」,未到這一步,當事人都不能再結婚。

漫談離婚法(下)
 
上文談及在華盛頓州辦理離婚的程序。本期則集中討論雙方離婚時所面對的各項問題:

家產如何分配?
 
夫妻離異,是不是平分所有的家產呢?女的一方,尤其是沒有經濟能力而在家一心一意相夫教子的女性,是否必定是「吃虧者」呢?

在華州,家產如何分配並無固定方法,所有不動產、動產,有形和無形的財產,都可拿來分配,但法律規定,法官必需以「公平及合乎正義」的原則,分配婚姻期間得來的所有財產,而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在某些情況下,法庭甚至可以把個人財產分掉。

事實上,「清官難審家庭事」乃千古不變之至理。家庭糾紛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又何嘗真個喜歡插手來管分家產這種事?因此,如果離異雙方能夠和平諒解及和合理地達成「分家產」協議,特別是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時,則法庭往往會接納雙方的協議。但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法庭便會慎重考慮雙方的財產安排,考慮因素包括:

*共同財產性質和數量。
*私有財產的性質和數量。
*婚姻持續之長短,雙方結婚愈久,其共有財產便愈多。
*雙方的經濟情況、謀生能力及收入來源。
*哪一方會繼續付賬。
*其他特殊情況。

至於夫妻行為不端,一般來說不會影響法庭對財產的安排。此外,州法規定法官必需考慮是否應該讓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繼續住在雙方所置的家居,以免孩子搬家。

賬單欠款如何分配?
 
離婚時除了分家產,所有債務亦需要分得清清楚楚。考慮因素與分產一樣,再加上債務的性質及因由。如果雙方有共同信用戶口,便應該通知信貸人,把一方的名取銷或者乾脆把戶口取銷,然後另外重開個人戶口。
 
配偶生活費的考慮
 
配偶生活費便是從前所謂的贍養費。如果一方有需要而另一方有能力的話,法庭有權決定生活費的問題。生活費的多少及持續期間,視乎每個離婚案子的情況而定,但基本上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謀生能力、收入、財產及其他收入來源。法庭亦需考慮職業訓練的時間。
*雙方的年紀,身體及精神狀況。
*婚姻持續之長短。結婚十年的贍養費當然比結了婚僅兩年的為高。因為他(或她)已為了該段婚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雙方同住時之生活水平。若分手前是出入名貴餐店吃飯的,分手後的生活費不應連去麥當勞吃漢堡包也不夠。
 
孩子何去何從?

父母離婚,孩子最是無辜,受打擊也是最大,因此法律對孩子特別關注,事事要為孩子的利益設想。

從一九八八年起,華州離婚法便規定,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及分居程序,必需具備一份所謂「養育計劃」,而且再也不使用「兒女監管權」、「探望權」等字眼。該法例的用意是希望離異的父母,不要把兒女當作貨物你爭我奪,而是雙方均負起孩子養育成人的責任。

這份養育計劃,可由父母兩人協議寫成,或者每人提出自己的計劃,再由法庭從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作出最後判決。法律規定,每份養育計劃必需包括以下部份:

*居住時間表─詳細說明孩子與每位當事人接觸或居住的時間,最好是保持孩子的情緒穩定,盡量減少父母之間的摩擦對孩子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讓孩子與父母的關係繼續正常發展。
*說明哪一方(父或母,國兩人一起)對孩子的教育、健康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作主。
*安排將來解決雙方之間糾紛的方法,以免動不動就上法庭。
離異的父母必需為孩子作出長期打算,養育計劃亦顧及到孩子的需求因成長而變化而作出適當的安排。如果有家庭暴力的問題出現,或者孩子受到虐待、忽略、或其他父母不良行為的影響,法定規定養育計劃中需作出適當的安排來保護孩子。

撫養費應該由誰來付?
 
華州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均有撫養孩子的責任。撫養費的數額已由法律按照雙方的收入及支出定好。收入較高的一方,便負責相對較高的撫養費,並且由與孩子相處較少時間的一方,付給與孩子相處較多時間的另一方。

撫養費的付給通常只到孩子成年(十八歲)為止。但有些情況會縮短撫養費的負擔期間。例如孩子未到十八便成婚或已能自立等。不過如果孩子過了十八歲仍在唸高中的話,法庭有權延長撫養費的負擔期。

違反法令有何後果?
 
離婚法令與其他司法判決一樣,法庭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任何人若故意拒絕遵守法令,可被視為藐視法庭,而被判罰款或監禁。

執行撫養費法令的其中一個辦法是「強制性薪資扣除」,僱主把相當於撫養費的工資,寄給華州撫養費登記處,再由登記處轉交給接收撫養費的父親或母親。

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在華州,離婚的等候期是三個月,在離婚申請書和傳票送達到法庭及答辯人手上九十天後,法官才可簽發離婚令。這段期間其實是作為「冷卻期」,用意是雙方有足夠的時間復合,當然,如果離婚出現爭執而令雙方難以達成協議,離婚的時間便會拖得更長。

妻子可否更改姓氏?
 
如果妻子想在離婚後恢復其原來的姓氏,她便應該在離婚申請書或答辯書上提出改姓的要求。特別是那些沒有律師代表女方,往往忽略了此點,在離婚令頒發後才發覺,那時要另外向法庭申請改姓,便麻煩了。

離婚費用知多少?

在華法庭提出離婚的申請費目前是二百五十元,若原訴人能証明是低收入人士,法庭可把申請費免去。

至於其他費用,主要視乎當事人是否打算聘請律師(律師收費不一),以及雙方是想大家和和氣氣協議分手,抑或是反面無情,對薄公堂呢?要知道,雙方之間的歧見愈多,律師花的時間也愈多,律師費自然水漲船高。所以有些離婚案動輒兩、三萬元律師費(每一方),一點也不稀奇。

其實兩人既然分手,大家應該冷靜地討論問題,盡量私下達成協議,並且給對方留下餘地;尤其是有孩子牽連在內的話,做父母的更加要維持友好關係,即使彼此緣份已盡,大家亦應替無辜的孩子設想,切勿「趕盡殺絕」。大人們互相攻訐,受苦的是孩子,得益最大的自然是我們做律師的了。
 
夫妻離異如何分配債務?
 
「有福同享,有難同當」這兩句話,用來形容住在華盛頓州的夫妻最為貼切不過。本州實施「夫妻共有財產法」,一對新人合巹交杯之後,從此所得的財產由兩人共享,所欠的錢債則由兩人同當。這樣最公平,尤其是對那些沒有經濟能力而在家一心一意相夫教子的女性來說。只不過夫妻萬一離異,雙方除了分財產之外,還需要把債務分清楚。但怎樣才能把債務分清楚呢?
 
何謂共有債務?
夫妻兩人均需負責的債務便是「共有」債務。根據州法,即使你的配偶以個人名義借錢或甚至你全不知情,你亦不能置身事外,因為法律只要求借錢的目的是為了家庭好,不論是直接抑或是間接。因此,有了婚姻這個共同體的存在,才會有共有債務。換言之,在結婚後到實際分居這段期間所欠的債務,便是共有債務。所謂實際分居,是指兩人分開獨自生活而沒有復合的打算,而不一定提出了合法分居或離婚的程序才算數;在這段分居期間,你的配偶若借了錢,便與你無關。
 
何謂個別債務?
只有一方需要負責的債務便是「個別」債務,通常是在結婚前或分居後負上的,絕不關另一方的事。不過,如果某個帳戶有你的名字,帳戶裡的債項不管是在婚前或婚後借出的,你亦可能需要負責。如果你不想負責將來的債項的話,你便應與債權人聯絡(並以書面通知並留底),要求把你的名字從帳戶撤除。但你仍需負責從前的債項︱付清之後再除名。若債項不能先付清而債權人又不肯取銷你的聯名信用卡戶口,你可以要求配偶用他(或她)另外的個人信用卡,把聯名戶口的債項還掉,又或者你可以要求信用卡公司把戶口凍結,你的配偶便不能繼續使用。
 
另有一種個別債務是在婚姻期間發生的,但因為與家庭利益完全扯不上關係,所以不能屬於共有債務,這種債務的定義十分複雜,比較顯著的例子是賭博成性的配偶所欠下的賭債,娛樂性的賭博則不在此例。
 
離婚時債務如何分配?
根據州法,法庭在離婚申請案中必須為當事人公平地分清債務,雙方能私下協議的話,法庭通常不會置喙;否則當事人可靠法庭或其他仲裁人作出決定。分配債務通常有下列三項法律依則:
 
一、個別債務由個人擔當。
 
二、共有債務由雙方公平分擔。
 
三、整體來說,離婚必須對每位當事人都公平。
 
第一項原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一方若債台(個別)高築,不能因此要求另一方負責大部份的共有債務;第三點也是重要,因為法庭通常用財產的安排,來量度債務的分配是否公平。若是雙方能達成協議,法庭一般來說都會接受同意,除非協議對一方非常不公。
 
離婚時債權人有何影響?
請記著:不管共有債務由誰來擔當(法庭決定或雙方協議也好),雙方均須對債權人負責;道理很簡單,當初的債項是以家庭(個人出名或共同出名)的名義負上的,債權人的錢是借給夫妻兩人組成的共同體,如果其中一人的責任可以因兩人鬧離婚而剔除,那豈不是對債權人很不公平?但離婚令不是沒有用,如果你的前夫或前妻不肯償還他/她分擔的債務而令你被債主追上門,你可控告對方,迫使他/她還債和犯了藐視法庭的罪名。不過,到時要希望對方有錢賠償,否則便徒勞無功。
 
 
被丈夫毆打 求助門徑多
 
在我們所代表的各種各類客戶中,最令人心酸的莫過於那些從外國老遠嫁到人生路不熟的美國,來到後卻被丈夫毆打虐待,苦不堪言的婦女。她們大都缺乏經濟來源和獨立能力,英語不會說,沒有親朋可依靠。又不知如何求助,即使知道也不敢造次,怕因此失去移民身份,回到家鄉那裡還有顏面見人?這些婦女被丈夫毆打,只能忍氣吞聲,以淚洗面。
 
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定義其實很廣,除了對肉體傷害之外,恐嚇、隔離、精神虐待、經濟封鎖、強姦或對性生活強迫需索等,都可算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夫妻之間,但也可發生在男女朋友、同性戀人、成人親戚,及父母與子女之間。
 
家庭暴力在每個大城市中無日無之,「男女平等」只是一個理想,並不是現實。即使在西化的美國,男人在家裡自以為皇帝還是很普遍的現象。有些脾氣暴躁、或者自卑心重的人,更會動手打妻子,用這些傷人的手段來顯示自己的男性威風,也真是極悲哀的事。
 
妻子倒過來打丈夫的情況也有,只是這些個案很罕見而已。
 
被丈夫毆打的話怎麼辦
妻子不是丈夫的奴隸,丈夫打妻子,可不單是家事,一樣是犯法的行為。家庭暴力通常日趨愈烈,很少會自然消失的;身為受害人要記著,暴力的發生與你完全無關,但你可採取某些行動,來防止暴力的重演。
 
報警求助
最簡單的是報警求助。這裡有關家庭暴力的法例頗為嚴厲。只要警察相信妻子被丈夫毆打過,不論傷勢輕重,都會把丈夫拉走,雖然過了一夜之後,他可能馬上保釋出來,但至少你有時間找一個安全的地方暫住,或者至少令他暫時不敢胡作非為。
 
如果情況嚴重的話,警察更可代為送院檢驗,這樣做的好處是留有正式的事件紀錄,日後若被迫自己替自己申請居留權,這些紀錄便可以成為証據。如果有子女,這樣的証據可能更加重要,因為在離婚法庭上,法官在判子女的撫養權歸誰之時,會考慮夫妻雙方的品格,有頻密打妻子紀錄的人,在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時候,肯定要比較吃虧。
 
毆打子女的情況一樣,有關的紀錄可以留作支持移民及爭取子女撫養權的申請。
 
所以報警的其中一個好處是留有紀錄,你有權要求警察寫報告,並把名字告訴你,你不懂英語的話,設法找人翻譯。即使不打算動輒報警,在受到傷害時也應該記下事件的詳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及受到甚麼傷害等。如果有明顯易見的傷痕,應該用相機拍下來,或者儘快看醫生。為了安全起見,這些紀錄最好不要放在家中,而存放在親友處。
 
一般來說,警察不會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身份報告交給移民局的。
 
搬離住所
如果你認為繼續留在家中會有危險的話,你應該搬到親朋家裡暫住或入住受虐婦女庇護所。這些庇護所通常食宿免費,並提供有關社區內其他援助服務的資料,包括如何自立,及向丈夫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等。
 
如果你決定離家的話,設法帶同子女離開,並儘量帶走有用的文件,如:駕駛執照、身份証件、護照、社會安全卡、出生証明、租約、支票簿、工資單、任何福利文件、結婚証書、醫療和警察報告、受傷的照片、任何有關法庭命令、丈夫的綠卡和社安卡的影印本等等。
 
申請禁制令
做妻子的被丈夫毆打,除了報警留証據之外,還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對付虐待妻子及子女的惡夫。
 
禁制令的內容,可以禁止丈夫侵擾(動手打人、性侵犯、打電話或任何接觸等)妻子以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禁止他進入居所和干擾你的移民身份。不論移民身份合法與否,任何人都可申請禁制令。
 
但若要禁制令有效的話,你一定要肯在需要的情況下報警。違反禁制令而被捕的人,會因為違反禁制令而被法庭以「藐視法庭」行為懲罰,刑罰包括罰款及入獄等。
 
離婚對合法移民的影響
如果你已是合法永久居民或難民的話,與丈夫離婚應該不會影響你的移民身份。但為了安全計,你應保留與丈夫同居的証明文件和照片,待日後有需要時証明你的婚姻是確實而非單為移民目的。
 
若你的身份是屬於有條件的(即與公民結婚後獲兩年臨時綠卡身份)而丈夫不肯合作助你申請永久綠卡,只要你能証明受丈年虐待,以及婚姻確實的話,沒有丈夫的合作也可自行向移民局申請永久綠卡。但最好是找律師或法律援助組織幫忙。
 
不靠丈夫自行申請移民
通常外籍妻子需要靠美籍公民或綠卡丈夫出面向移民局申請才能獲得合法移民身份,但移民法對那些受丈夫虐待的妻子作出保障,讓她們替自己和子女申請移民,在整個申請過程中,丈夫沒有份參與,他們亦不需要知道妻子在申請移民。妻子需要向移民局証明婚姻的確實性,婚後與丈夫住在一起並遭丈夫毆打或虐待,以及其犯罪紀錄。由於此類申請比較複雜,最好是找到律師或法律援助組織後才進行。
 
若移民局對你已開始了移送出境的程序,你可向移民法庭用受丈夫虐待的理由,要求撤銷移送出境,法庭同意的話,便會給你合法的居留身份。
 
若你與丈夫已離了婚,你仍然可以替自己申請移民,但必須在離婚後兩年內提出。
 
你的丈夫失去了他的綠卡身份又怎麼辦?你仍然可以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替自己申請移民,但必須在丈夫被遞解出境後兩年內提出,否則便沒有用。
 
以下是一些有用的電話號碼:
 
★警察局911
 
★華盛頓州廿四小時家庭暴力熱線電話:              1-800-562-6025         1-800-562-6025
 
★免費法律援助熱線電話:              1-888-201-1014         1-888-201-1014/景郡:              206-464-1519         206-464-1519
 
★西北移民權利組織:              206-587-4009         206-587-4009
 
★難民婦女聯盟:              206-721-0243         206-721-0243
 
New Beginnings 庇護所(西雅圖):              206-783-2848         206-783-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