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規劃

為什麼要立遺囑

中國傳統的思想觀念,向來都忌諱談及身後之事,認為如果一個活得好好的人老為身後事作打算,便會不吉利,因此在中國人的社會,即使人壽保險已廣被接受,訂立遺囑仍不普遍;並且,很多人仍以為這是百萬富翁的「專利」,一般平民百姓無此需要。

其實,訂立遺囑的出發點和人壽保險一樣,都是將來萬一有事時,先為身過的人作自己認為理想的安排。所以,如果你是「有產階級」,有屋有車,有妻兒父母,萬一有事,若撇除迷信的觀念,預先立遺囑乃是一未雨綢繆的做法。這可令自己心安,亦可保證將來的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符合心目中的理想安排。

不過,亦有很多人誤以為,人死後沒有留下遺囑的話,遺產便歸政府所有,事實上絕非如此。一個人除非無親無戚,否則政府接收遺產的機會微乎其微。因為沒有遺囑的話,財產便得按照「無遺囑遺產繼承法」來分配。這些分配方法是按去世的人在去世時的種種不同家庭狀況,以及血緣厚薄來釐訂的。

比方說,若我去世時妻子已不在人世,我的財產便由我的子女平均繼承;他們也不在世的話,就輪到他們子女,再接著是他們的孫兒女,如果有的話。但如果在我去世時沒有後代的話,就從我的父母及他們的後代開始排隊:先是父母,然後是我的兄弟姐妹,再其次是他們的子女、孫子、曾孫。如果州政府連這些人都找不到,那就要從我的祖父母及他們的後代著手,餘此類推。當然,這種繼承法也有限度,至於親戚要多遠房才沒福消受我的遺產,每州的規定不一樣,但有一點相同的是,若找不到法定繼承人,財產便歸公家所有。

但如果我和妻子同時去世,情況便有點不一樣,華盛頓州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家中所有財產一般來說(當然有例外,但那是將來的話題了。)夫妻各佔一半,若我倆攜手同上黃泉路,我們有後代的話,財產自然由他們來繼承,沒有後代的話,政府便會將我們的遺產分開一半,再按照上述無遺囑遺產繼承法來處理。

不過,按照無遺囑遺產繼承法,若我的太太去世,我也不一定得到所有財產。我肯定能繼承屬於她那份的共同財產,但如果她另外有她自己的個人財產,就由我和我們的子女分一半;若沒有子女的話,我便分得太太的個人財產的四分之三,其餘四分之一由太太的父母來繼承。

可想而知,沒有遺囑的話,自己的財產便不能按自己的意願來分配。立遺囑卻可指定繼承人,喜歡把財產留給誰便給誰,兒女不肖旳話,可把財產全部遺贈給慈善機關,造福社會。

立遺囑另一大用途是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試想若兩夫妻萬一同時身亡,卻沒有留下遺囑,那麼他們尚未成年的孩子由誰來撫養?即使夫妻生前向別人提起過,但口說無憑,法律是不會隨便承認的;到時法庭祇有靠客觀因素來決定誰可當監護人,最後的人選很可能與夫妻生前的意願大相逕庭,甚至可能因為爭奪撫養權而弄至親戚之間大傷和氣。遺囑卻可防範於未然。很簡單,有了孩子後,夫妻倆坐下來好好商量,看哪一位親戚或朋友最合適當孩子的監護人,最好挑兩個,一個正選,一個後備,在徵求對方同意後,把他們的名字寫在遺囑上。

 總而言之,幾乎所有成年人–特別是有未成年子女的人–都應該立遺囑,未兩綢繆。而且都應該在自己頭腦健全,心智正常的時候立遺囑,因為你必須清楚自己是在做什麼,對自己的財產及負擔要有合理的理解能力,遺囑才算有效。因此,若等到自己垂垂老矣,或臥病在床時才想起這事,也可能會力有不逮了。

 
漫談授權書和生前遺書
 

上文說及人死後沒留下遺囑的後果,以及利用遺囑來決定繼承人和監護人的好處。但除了遺囑之外,另外還有兩種與遺囑有關的文件愈來愈普遍,這期介紹的兩種文件,主要用來處理生前事,遺囑則是處理身後事的文件,人死後才告生效。

 一個人留下遺囑的話,死後自然會有人替他處理遺產,但若人未過世,卻患上像「老人癡呆症」等令其喪失自決能力的病症,又或者不幸變成「植物人」的話,那麼由誰來替他作主,處理各項事務呢?按照法律,其家人可以向法庭申請作為病人的合法監護人,代理病人所有的事務。但這種做法既費時,又花錢。況且凡事一經過法庭,便等於公開於世,很難隱私;而最麻煩的是,合法監護人需要定期向法庭提出報告,使用或買賣病人的資產又要得到法庭的准許,制肘多多,十分不便。

但如果一個人在「頭腦清醒」的時候,先寫好一份「永久性授權書」及所謂「生前遺書」,以後可省卻許多麻煩,因為這人一旦喪失理智或能力,自有其指定的代理人作主,完全不受法庭干預。

永久性授權書

永久性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簡單而言,就是以書面指定一名代表在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時候主管其事務,代理人的權責可隨本人的意思而定,但也受州法管制。多數人在處理物業方面授予代理人較廣泛的權力,關於一些切身的問題,例如報稅、醫療護理等︱則須依法列明代理人的特定權力。

由於方便簡單的關係,近十年來愈來愈多人利用授權書來指定他人代其作出醫療上的決定。例如哪一種治療方法,到什麼時候停止治療,抑或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延長生命、住院或住在家中等等決定。所以在寫這類授權書之前,最要緊的是挑一個合心意、值得信賴的代理人,對他們說清楚你的選擇和需要,然後在不違反州法的原則下寫在授權書上。不消說,寫這類文件,最好是先找律師好好地商量一下,然後照你的意願寫一份符合州法的授權書。

上述授權給代理人替本人作出有關健康護理的決定的文件,就稱為「永久性健康護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

 生前遺書

生前遺書(Living Will)又稱為「醫生指示」 (Directives of Physicians),任何有法定資格的成年人皆可先行以書面表達自己的意見,在面臨絕症而自己又喪失了行為能力的時候指示醫生是否以人為方法延長生命。

這類文件的法律根據是美國憲法保障每個有能力的成年人都有權拒絕接受治療。換言之,美國法律容許被動式的「安樂死」,即醫生停止治療,讓病人自然離開人世。這種「遺書」通常是在病人失去行為能力及患上不治之症的時候才生效;有關細節每個州都有點出入,有了這份符合州法的文件,醫生才敢對病人停止治療,否則會有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之虞。

比起「健康護理授權書」,「醫生指示」的內容有很多的局限,因為它不能用來授權他人作出有關健康護理上的決定,而且通常必須在患上絕症後才能生效。不過,對一些人來說,生前遺書加上永久性授權書,可能已經足夠了。

總之,在立遺囑的同時,不要忘記「永久授權書」和「醫生指示」的用處。有了這三份文件,即使不能高枕無憂,至少自己一旦有事會省卻親人和醫療機構許多麻煩,心理也比較過意得去。

失去自決或行為能力的人

需要法庭委任監護人

從前說過,如果一個人在頭腦清醒的時候,先寫好一份永久性授權書,以後可省卻許多麻煩,因為這人一旦喪失理智或能力,自有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管所有事務,完全不受法庭干預。但若沒有授權書的話,一個人不幸喪失自決能力的時候,又由誰替他作主、處理各項如報稅、健康護理等事務呢?那就要由法庭委任的監護人來負責了。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是由法庭指定來代理另一個喪失行為能力的人的事務。本州法律規定法庭可委任兩種監護人:一種是專門替沒有能力理財的人代理財務的監護人;一種是代沒有能力照料自己的人在健康護理及其它非財務方面作主的監護人。

如何成為監護人?

任何有關人士均可向高等法院申請指定自己或其他人作為監護人,然後由高等法院法官或法庭專員就申請的請求委任監護人。申請書主要請求法庭:一、決定在申請書中指明的當事人是否已喪失行為能力。二、委任一個監護人。

在法庭決定是否需要監護人之前,必須先通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必須得到監護申請書的通知;二、法庭必須任命一位訴訟代理人進行調查及向法庭作出報告;三、訴訟代理人必須獲得醫生或生理家的証供;四、最後法庭必須舉行聽証。

當事人可拒絕接受監護人嗎?

當事人若不想要監護人的話,有權在聽証上提出反對。他們可找律師代表出庭,請不起律師的話,法庭可免費代聘。法官在聽証之後認為有需要才會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什麼責任?

監護人一般可分為兩大類:財產監護人和人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專替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代理其財產及財政。監護人必須在法庭任命後三個月內向法庭提交一份財產記錄以及一年一份收支清算報告。人身監護人則負責照顧和評估當事人在身心上以及日常起居中的需要。此類監護人必須在任命後三個月內向法庭提交一份護理報告,以及一年一份狀況報告。人身監護人亦可能有責任代當事人作出是否接受醫療的決定。

有什麼決定監護人不能代作的?

有的。比如監護人不能違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的意願而把他送去療養院;另外,亦不能單方面決定把他送去精神病院。不過,監護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要求把當事人送院接受精神病治療。此外,沒有法庭的指令的話,病人不能接受任何可能會引致痙攣的治療方式或其它任何約束行動的精神病治療程序。

監護人受委任後對當事人的權益有何影響?

當法庭認定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而替他委任一位監護人的時候,法庭同時授權監護人為當事人作出某類決定,當事人此後便不能作出這些決定。如果監護人擁有完全的監護權(Full Guardianship)的話,當事人便沒有權作出普通成年人通常作的決定,比如當事人再沒有權處理自己的財務或自行決定有關醫療的問題。

如果監護權是屬於有限的那一種(limited Guardianship),法庭的指令會很清楚地說明監護人和當事人的決定範圍,比如監護人只能負責處理財務,而讓當事人決定有關健康護理的問題。

不過,即使法令授權監護人作出有關護理的決定,並不表示監護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只要是為了當事人好便行。法律規定監護人應該儘量順從當事人清醒時的觀點和價值觀(如果知道的話)來作決定。此外,若當事人能表示出有關醫療問題的意見,監護人必須在作出決定之前考慮當事人的意見,接納與否監護人便需考慮到當事人對自己的病況及各種治療辦法有多了解。

可以更改或終止監護權嗎?

可以的。如果當事人認為有需要改換監護人或改變監護人的責任,或者認為監護人處事不當,或不再需要監護人,他們除了可和監護人討論有關解決辦法之外,亦可寫信給法庭書記員,要求更改和終止監護權,法官便會採取相應的行動。

申請監護人需要多少花費?

一個普通的監護人申請程序所需要的費用主要包括法庭申請費一百一十元、律師費、訴訟代理人的費用,以及醫生或心理家的報告費。如果當事人收入有限,加上資產少於三千元的話,可免繳申請費,律師費則視乎案子的複雜性,但事先一定要和律師說清楚。

找不到監護人怎辦?

如果有人被虐待或疏忽照顧而需要監護人的話,州政府可出面提出申請監護人的程序。若你認識有這種需要的人,可打電話給成人保護服務處:206-341-7750/1-800-422-3263。老人諮詢援助中心亦可提供有關找監護人或申請程序的協助,他們的電話是:206-448-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