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申請

有条件绿卡转正式绿卡有新规定
 

凭婚姻办理在美居留是一个很普遍的移民途径。但正因为有很多人为了一张绿卡而假意结婚,移民官对这类移民申请的审查自然便会严谨一些,特别是那些牵涉美国公民的婚姻案,更容易惹起移民官的注目。那是因为这类移民签证不需要等待配额,即办即有。与永久居民成婚的移民申请案件,出现欺骗的机会则较少,原因是这类签证往往排期四,五年才有名额,而假结婚的人很少会愿意被「绑死」这麽长的时间。

为了防止欺诈婚姻,于是从1986年起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与美国公民结婚申请绿卡,都受到「有条件居留」的限制,首先取得的是条件绿卡(又称临时绿卡)。条件绿卡上注明有效期为两年,在期满前九十天内,美国公民与外国配偶必须用I-751表格一起向移民局申请正式绿卡,同时并提供同居的证明,如报税单、医疗和汽车保险、银行联名及其他各种账单、房产证、生活照片等。条件绿卡转永久绿卡的申请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正常婚姻情况下美国公民与外国配偶共同签字一起递交I-751(Joint Petition);另一种是由于美国公民与外国配偶的婚姻破裂,而由外国配偶独自递交I-751申请,称之为豁免共同申请(I-751 Waiver)。

豁免共同申请(I-751 Waiver)旧的规定是,申请人必须已经与美国公民离婚并收到离婚判决书,此外还需证明其与美国公民婚姻是真实的,或提出在婚姻中曾经遭受美籍配偶虐待、施暴的证据,或提出回原居住国/母国生活艰难的原因。申请一但获得批准,申请人便可以获得正式永久绿卡。

问题是,豁免共同申请的规定—即先取得离婚判决书—会引起一些矛盾和困扰。比如有些美国公民与外籍配偶的婚姻在永久绿卡之前出现了问题,但这些问题可能只是暂时性的,或两人只是处于暂时分居状态,并无意断绝婚姻关系。按照旧规定,他们必须不先办好离婚手续,外籍配偶才能递交豁免申请,这样一来可能使本来有机会复合的一对夫妇就此分手。或者,若按旧规定需要离婚的外籍配偶和美国公民可能会由于法律程序或打官司的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离婚手续,因而耽误递交豁免申请的时间。

移民局在2009年4月3日公布了一项解决上述矛盾的备忘录,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对豁免申请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在递交I-751表格时美国公民和外籍配偶已经签了字,当时两人的关系仍然良好,但在等待审批过程中婚姻出现了问题,并提出了离婚,根据新规定,移民官员可以发出补件通知,确定美国公民与外籍配偶婚姻关系真实性。如果最后离了婚,外籍配偶提供了离婚判决书,那么移民局就可把I-751共同申请直接转为豁免申请来审理。

第二种情况也是在递交I-751共同申请时,美国公民和外籍配偶已经签了字,但他们其实已经分居并开始办离婚手续,移民官知道后也会发出补件通知以确定外籍配偶申请人与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真实性,移民局一获得离婚判决书,便会直接把I-751共同申请转为豁免申请。依照旧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外籍配偶都必须先撤销之前的共同申请,才能够递交新豁免申请。

第三种情况是外籍配偶和美国公民已经开始办离婚,但是还未收到离婚判决书,依照新规定申请人可以单提出豁免申请,而不必等到获得离婚判决书, 但申请人必须在回复移民局发出的补件通知时提供给移民局正式离婚判决书。

最后想提的是,只要婚姻属真实有效,外籍配偶一般都可以靠自己申请正式绿卡,而不需要看美国公民配偶的脸色或受他的威胁。

受美籍或綠卡配偶虐待 可靠自己獨立申請綠卡

在美國住下來,很快便會發覺美國十分重視婦女的安全,基本上每個州對執行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都非常認真,對施暴者毫不容情。美國移民法也不例外,暴力受害婦女法》便是一個好例子。從此以後,被虐待的婦孺不需依靠丈夫便能獨立申請居留權了。

何謂《暴力受害婦女法》?

該法允許被美籍或持綠卡的丈夫虐待的婦女,自己申請綠卡或調整身份,即使是過期居留或非法打工,亦不影響申請綠卡。當然,如果丈夫只是永久居民的話,受虐婦女必需要有移民配額才能申請綠卡。此外,該法與舊法不同的是,受害人不需要再証明她們若得不到居留權的話,會對她們造成極大困難;她們若能証明在美國期間曾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話,亦可在國外申請移民簽証。

需要具備甚麼申請條件?

利用《暴力受害婦女法》申請綠卡,受害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受害时与美籍或綠卡配偶住在一起。
–在结婚期间被虐打或受到极端的残忍待遇。
–婚姻必须真实。
–具備所有其他申请綠卡的资格。
–具有良好品德。

任何有关虐待的可信证据或证词,移民局都会予以接受。

在受害人提出I-360申请表时,即使婚姻已不存在也没有影响, 因为根据目前的《暴力受害婦女法》受害人亦包括那些:

–在過去兩年內因家庭暴力的理由而離婚。
–在過去兩年內施暴者因犯上家庭暴力而失去移民身份。
–施暴者是美籍公民,但在過去兩年內去世。
–施暴者現在或曾經同時有兩位或以上合法妻子。

暴力受害婦女法的申請人與其他簽証申請人有甚麼不同?

對大多數處於遣送出境程序內的人來說,他們的持續留美時間(愈長愈有利)一到移民局發出出庭通知後便告終止。但暴力受害婦女法的申請人卻不受此限制。換句話說,他們能夠積累至少七年連續留美時間而獲得撤銷驅離( Cancellation of Removal)的機會便大得多。因為出庭的時間有時候拖得很久,尤其是申請人不受移民局拘禁的話;此外,申請人若因家庭暴力而離開過美國的話,連續留美的時間規定亦不算中斷。

其他的好處包括:與家庭暴力有關的品行不端行為,可獲得不准入境的豁免;不會因領取福利被移民局認定為公眾負擔而不准入境;即使染上愛滋病毒亦可獲得不准入境的豁免。

何謂U簽証及如何申請?

《暴力受害婦女》亦新設一項非移民簽証。申請U簽証的條件是:申請人必需因家庭暴力或奴役等罪惡而遭受「實在的肉體或精神虐待」,並且能夠提供有關此等罪惡的資料,以助執法機關進行調查或提出檢控。U簽証每年只有一萬個名額,持有人可合法工作,以及在三年後申請綠卡。

最後一提的是,依據該法申請綠卡的受害人都必需証明在過去三年內具有良好的品德,但移民官若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在三年以前品行不端,亦有權過問;品行是否端正並沒有固定的準則,移民官必需按照案子情況來作衡量和決定。此外,申請人獲得綠卡後,像美籍公民的配偶一樣,過了三年便可申請入籍,而不需等上五年。

在美辦結婚移民應注意事項

 通過結婚移民美國一般有兩種申請途徑: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國外結婚後用I-130表向移民局申請配偶以移民簽証來美︱這樣一到步,配偶便有綠卡身份;如果對象已經在美國的話,那便可在結婚後直接在當地移民局申請綠卡。本文想討論的,便是在美國結婚移民應注意的事項。

在美國結婚移民,可分開兩種情況來講。第一種情況是外國人與美國公民結婚,這類移民最方便、快捷,又不計較身份是否過期或曾非法工作,只要當初是合法入境,又沒有被移送出境的理由(如犯罪、欺詐政府、參加恐怖活動、曾被移民法庭下令出境等等),就可以憑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綠卡。很多人用簽証入境美國過期居留十年八年,找到合適的美國公民對象結婚後照樣拿到綠卡(只要婚姻屬實的話),就是這個道理。

持觀光簽証剛剛來美的外國人,則要注意不要太早辦結婚移民手續。任何人都可在美註冊結婚,手續非常簡單,不像中國動不動便要單身証;在這裡基本上有一張身份証便可註冊結婚,但必需是不在婚者;如有婚約在身,是絕對不能重婚的。倘若登記了第二段婚姻,一旦被發現時,這段婚姻便告失效,將來即使有了綠卡,也可被移民局拿走。

移民法規定,持觀光簽証人士在入境後一個月內結婚及申請移民的話,移民局便有權假定該外國人在入境時便已有這種打算,而有入境欺騙行為。即使婚姻屬實,移民局也可拒發綠卡;入境兩個月內辦結婚移民申請的話,移民局也會有同上述假設,但只要當事人能証明結婚屬實,西雅圖的移民局一般不會刁難。入境三個月後再辦申請永久居留的話,移民局便不能有上述假定了。

另一種情況是外國人與綠卡人士在美結婚。綠卡的配偶在移民法下所受的待遇,比公民的配偶差得遠。公民的配偶如有經過移民局入境檢查者,不管你是不是過期居留,均可在美境內調整身份。但綠卡的配偶已過期居留者,則需離境通過美領館辦移民簽証。但有時候這也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因為過期居留半年者,離境後三年不能回美(這沒有什麼大不了,因為綠卡排期也要等上四、五年之久,除非美國的配偶很快能入籍),過期居留一年者,離境後十年不能回美。

如果綠卡的配偶能一直保持著合法身份的話,便可跟公民的配偶一樣,在境內調整身份,但一般觀光簽証持有人都很難一直保持著合法身份。由於每次入境最多只許逗留六個月之久,即使申請延長居留,亦很難取得一年以上的時間,所以一般人都由它過期,做其非法移民。從前這些人可待配額輪到時才離境問話,現在因為有了三年和十年禁令的顧忌,唯一的選擇是待配偶入籍後,在本地移民局申請調整身份。

最後一提的是,究竟是應該待配偶入籍後才申請移民手續,抑或應在結婚後立即申請?在配偶未入籍前便申請移民(即送交I-130表)的風險是,移民局從申請表便看得出你已逾期居留,他們發覺的話,有可能會開始移送出境的程序。

在結婚後立即申請I-130的好處是能夠早日拿到永久綠卡,大家都知道,在綠卡申請批准之時,結婚若已超過兩年的話,所得的綠卡是永久性的,而不是臨時兩年的那種;所以若待配偶入籍後才申請移民,兩年後又要再申請永久綠卡,多了些 麻煩。但若在結婚後立即申請移民的話,到憑配偶的公民身份申請綠卡獲批准時,婚姻一般已超過兩年,拿到的綠卡便是永久的了。.

比較領館簽証與調整身份

當外籍人士被批准移民美國後,有兩種途徑獲得美國的永久居留權:一種是領館簽証;另一種是調整身份。顧名思義,領館簽証即由申請人在海外的美國領事館︱通常在申請人的原居地︱申請和辦理移民簽証。調整身份乃指已在美國的申請人將其身份調整為永久居民。而在過去三個月來引起廣泛興趣的245 (i)條款,祇不過是將辦理永久居留權的地方,從原居地的美領館轉為在美國的移民局吧了。

領館簽証

如果移民申請受益人是在海外的話,移民局會把批准了的移民申請轉交給屬國務院管轄的全國簽証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移民簽証排到期時(其實通常是在排期未到前四、五個月),全國簽証中心便會寄出所謂第三郵件包,內有國務院申請移民簽証的表格,如OF-230和OF-169等,以及I-864經濟擔保書和關於簽証手續的指示。

然後申請人必須把表格填妥,寄給適當美領事館。但在中國申請移民簽証的話,此項步驟自去年四月起已有所改變,所有表格OF-230, OF-169 和I-864等均須在填妥簽名後寄回全國簽証中心,中心查驗沒有問題後,才轉交給廣州的美領館。

此外,簽証申請人同時亦需準備好護照、出生証明、良民証、法院及監獄記錄(如有關的話)、參軍記錄(如有關的話)、結婚和離婚証書等等。領館接到所有簽証表格後,便會寄出所謂第四郵件包(packet 4),裡面有約見面談的通知,以及有關接受體檢的資料。

領館批准簽証申請的話,便會發給申請人一個有效六個月的簽証。如果簽証持有人不在六個月內入境美國,簽証便告作廢,移民無望了。

如果簽証申請被拒,便由領事主管來重新審核,領事可向國務院徵求意見,但若最後領事仍拒簽的話,申請人便束手無策,移民無望了。

十多年以前,在美領館申請移民簽証是唯一能獲取美國永久居留權的途徑,因為從前沒有調整身份這個辦法。但有了調整身份的有關法例之後,愈來愈多人利用這個途徑獲取居留權。尤其在一九九六年有關三年和十年禁令的規定出現之後,促使更多人不願離美回國申請簽証。因為走後可能三年或十年不能回來美國。這樣一來,移民局的調整身份案件愈積愈多,愈多便拖得愈久,現在反而變成愈來愈多人(不受三年或十年禁令限制)寧願回國申請移民簽証,比在這裡等快得多。

調整身份

移民申請受益人在美國的話,可向當地移民局申請調整身份。除了I-485表格外,申請人還需遞交體檢報告、經濟擔保書(若需要的話)、批准移民的証明文件、申請人的護照等。若有家人跟隨申請人移民的話,則另外需要提供親屬關係証明。

如果申請人想在申請期間工作或出國的話,便需要遞交相關的表格(I-765申請工作証,I-131申請返美証),但這些証件的有效期祇有一年,而移民局現時辦理調整身份需時甚久,所以往往有必要再重新申請。

住在西雅圖的人比其它地方幸運多了。這裡移民局辦理依親移民的調整身份目前祇需七到九個月左右,如果不是全國最快的話亦差不多了。

雖然法例規定所有申請調整身份的人都可能會被移民局問話,實際上各移民局區域及移民服務中心主任有權根據各別情況,省略部份申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人士的面談程序。得以免除面談的情況包括:

一、職業移民申請人檢附申請表及所需文件,要將繼續受僱於原合法應聘的僱主;上述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

二、美國公民的未婚年幼子女,檢附所需文件及申請表。

三、美國公民的父母,檢附申請表及所需証件。

四、申請人曾獲移民官面談,負責裁定的官員認為無須再做面談。

五、記錄中有足夠的証據支持否決申請人的調整身份案。

所有與公民結婚的調整身份案均需面談;而靠職業移民的人很少會被面談。

調整身份案被批准後,正式綠卡需要多個月才能寄出。如果批准是在面談時決定的,移民官便會在申請人的護照上蓋印(I-551)以示其永久居民的身份。如沒有面談的話,申請人會收到批准通知,以及有關到當地移民局獲取I-551蓋印的指示。

領館簽証或調整身份?

究竟是在美調整身份抑或回國申請簽証好呢?通過領館辦簽証的主要好處是夠快,整個過程如順利的話,祇需時六到八個月;移民局辦理調整身份案的時間,則從一年到三年不等。

在美調整身份有以下好處:第一是不用離開美國;第二是申請人可以一面工作,一面等候身份調整;最後是可以避免受到三年或十年禁止回美的限制,在美直接申請綠卡。

那麼,申請人可否同時通過領館申請簽証以及在美申請調整身份呢?答案沒有一定。移民局的立場是,申請人若同時採取這兩種移民途徑,便認為申請人放棄了調整身份。但若申請人先在領館提出簽証申請,然後決定在美國調整身份,那便沒有問題。

申請返美特許証   宜三思而後行

很多人把回美証(Re-entry Permit)和返美特許証(Advance Parole)混為一談。這也難怪,因為申請這兩種証件的表格都是I-131,性質又相近。但其實兩種証件截然不同:「回美証」(又稱白皮書) 只能由持綠卡人士申請,有效期兩年。基本上是該永久居民離美一年後仍可回來美國;「返美特許証」(俗稱請假証),則讓那些正在美國申請綠卡的人士,為了要事需要暫時離開美國,離境前若不先得到返美特許証的話,移民局會視為自動放棄綠卡申請,後果不可謂不嚴重。

在一九九七年以前,憑「返美特許証」離境後再入境不會遇到甚麼問題,但在該年四月有關三年、十年禁令生效之後,情況便大不相同;身份已經黑了的人,通過結婚、特殊人才、勞工証等方式申請綠卡,若想申請「返美特許証」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移民法規定,凡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百八十天者,離美後三年不得入境;非法居留超過一年者,離美後十年不得入境。移民局的立場是,「返美特許証」不是逾期居留者的護身符,即是持「返美特許証」離境,亦會受到三年及十年禁令的影響。

*要知道,對移民局來說,逾期居留者如果符合條件提出綠卡申請,就有資格申請「返美特許証」;但移民局在審查此類申請時,往往查不出或沒有時間去查清楚申請人非法居留的時間,因此即使申請人曾逾期居留超過半年或一年,移民局照樣發証。這就是為甚麼移民局澄清「返美特許証」不是逾期居留者的護身符,以防這些人把責任推在移民局身上,說既然獲証,便應得赦免三年及十年禁令。

*逾期居留者既然以「返美特許証」重新入境,自然不會受到移民局的阻攔。但在其後的綠卡申請審批過程中,移民局會因重新入境的問題,拒絕批准綠卡申請。理由是如果申請人逾期居留而後自願出境,出境後不及三年/十年又入境,這樣的綠卡申請是無法批准的。而逾期居留者如果沒有離開美國國境,則不在此例。

*逾期居留者在離境之後,如欲申請重新入境,並保住離境前的綠卡申請,應向移民局或領事領申請豁免。豁免的條件包括証明不能入境的話,會對具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父母子女造成極大的困難(Extreme Hardship)。

綜上所述,逾期居留者即令有條件申請「返美特許証」,也宜三思而行。最好是在獲得永久居留身份之後再出境,否則後果將會十分嚴重。

至於申請「返美特許証」的手續,在移民中心的層次上沒有甚麼變動,但西雅圖的移民局對簽發該証件的程序,在本年內已經改了好幾次。目前的政策是,移民局必須等到申請人的指模(為申請調整身份而蓋的)通過後才能簽發「返美特許証」,通常起碼要等上三、四個月的時間。不過本地之移民局也不無慈悲之心,申請人若能証明有危急事需要離境(譬如父母病危),証件即日可做成。最重要是提供可靠的証據(詳細說明病情的醫生信等)。

此外,由於到綠卡面談時,移民局往往因姓名調查(Name Check)未有結果而不能批准綠卡申請。申請人若需要短期內離境的話,可把I-131表格和申請費準備好,在面談時若發覺姓名調查還未有結果,將「返美特許証」申請表交給移民官,回家後一、兩星期,移民局便會去信通知申請人回來領証。

健康有問題不准移民   申請豁免方能入境

過來人都知道,所有綠卡及移民簽証表格均有問及申請人是否有不准入境的健康問題。

如果從答案中看出申請人在健康有足以構成不能入境美國的問題的話,申請人可要求豁免。要得到不准入境的豁免,申請人並不需要除去或反駁不准入境的理由,而只需要說服移民局接受這個問題,先發綠卡或移民簽証再說。

與健康有關不准入境的理由包括:

一、傳染病

二、影響他人安全的生理或精神上的問題。

三、吸毒人士或濫用藥物者。

四、沒有打某些防疫針。

除了吸毒人士和濫用藥物者,其他的健康問題都可向移民局申請豁免。

患有移民法禁止的傳染病的申請人,若有美籍或持綠卡的配偶、父母、廿一歲以下未婚子女或繼子女,均可以得到豁免;不用說,申請人必須符合所有其他移民條件。最多人申請豁免的傳染病是肺結核和愛滋病。患有肺結核的申請人若要得到豁免,必須向移民局保證在檢查入境後,馬上去看醫生,以及安排有關的醫療護理。(相信患有非典型肺炎的申請人,也需要獲得此類豁免,才能獲准入境。)患愛滋病的申請人也可獲得豁免,但必須提供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入境後對美國公共衛生的威脅極小。

二、入境後傳播病菌的機會極小。

三、除非事前得到准許,申請人的醫療費用不能由任何美國政府機構承擔。

此外,愛滋病人亦須提出以下證明:

一、在美國已安排了有關的醫療護理。

二、申請人瞭解其病情的性質及嚴重性。

三、申請人已作好輔導的安排。

四、申請人明白病菌傳染的方式。

至於那些在生理或精神上有威脅他人安全的問題的申請人,只要他們能滿足移民局規定的特別條件,也能獲得豁免,入境美國。這些條件包括:提供所有有關申請人病情的醫療記錄,有精神病的話則需証明已經康復。最後,申請人必須提供醫生或醫院的証明信,保証申請人入境後,立即接受檢查。

移民法規定所有移民來美的人都必須証明接受過防疫注射,否則不能入境,除非能提供以下証明:

一、申請人的確接受過防疫注射,但沒有紀錄証明。

二、有醫生証明申請人不適合接受某種防疫注射。

三、接受防疫違背申請人的宗教信仰或道德觀。

申請豁免乃以I-601表格提出,另附一百七十元手續費。申請人在外國的話,應直接向領館提交I-601表,領館再轉交給移民局;申請人若在美國的話,可同時與調整身份申請,向移民局提出I-601表。但審理這類豁免申請,往往需時很多個月才能完成。

 

兒童身份保護法移民局再作闡釋

布殊總統於去年八月六日簽署成為法律的「兒童身份保護法」,讓某些兒童即使過了廿一歲仍可保留「兒童」的身份,繼續享受從前申請的移民利益,使不少子女早日與父母團聚,造福不淺。但保護法措詞比較簡略,引起不少混淆,移民總局最近為該法作了進一步的闡釋,幫助各地辦事處執行保護法。

兒童身份保護法適用於何時提出申請的案子?

此法通過後,很多人誤以為所有以前過了二十一歲的子女都可以利用保護法「起死回生」,其實不然。兒童身份保護法第八章說得很清楚,此法從二00二年八月六日起生效,只能有利於在該天或該天以後超齡的子女,之前超齡的子女一概不受保護,唯一例外的是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二00二年八月六日之前提出,但仍待移民局審理(即I-130表未獲批准)的移民申請。所以那些在很久以前送件(I-130)並早已獲得批准而在等候排期的移民申請,例如兄弟姐妹的第四優先類別,如果子女在去年八月六日前已過了二十一歲的話,便不能享受保護法的利益,而需從別處想辦法移民美國了。

二、在二00二年八月六日前已獲批准的移民申請(I-130或I-140),但綠卡申請(I-485調整身份)或移民簽証申請尚未有最後結果。

因此,如果你的子女在二00二年八月六日這一天已超齡的話,你的I-130申請必需未獲移民局批准,或者已批准的話,移民簽証或調整身份的申請卻未有最後結果,兒童身份保護法才對你的子女有用。

最後,以K或V簽証入境的兒童超齡的話亦不受該法保護之列。譬如V簽証是讓那些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廿一歲以下子女在申請I-130後三年先來美國,在這裡等候排期,若子女在等候期間不幸過了二十一歲而名額還未到的話,他們便必須離境或轉到別的非移民身份暫居美國,而不能享受兒童身份保護法的利益。

美國公民的家屬

美國公民的超齡子女在以下三種情況受到保護:

一、若公民父母提交I-130時,子女未滿廿一歲的話,子女可永遠保留兒童的身份。

二、父母為子女提出I-130申請後入了美籍,入籍時其子女的年齡若未滿二十一歲的話,子女便可保留「兒童」的身份,即使他們在I-130申請獲移民局批准時超過廿一歲,仍可以超優先移民(不需名額),而不需像從前被轉到第一類優先等候排期。

三、公民的子女若在廿一歲前離婚的話,可恢復「兒童」身份。換句話說,父母本來為這些已婚子女提出的第三優先申請,若他們在廿一歲前離婚的話,便可轉用超優先類申請移民,而不需輪候名額。

各種優先類別

永久居民申請廿一歲以下子女︱很多父母用綠卡以第2A優先替孩子申請移民時排期未到子女便已超齡,這些子女是否能享用兒童身份保護法,首先是要看名額到時,子女的歲數(即國務院每月發佈的簽証排期表的第一天)。然後把這歲數減去移民局審理I-130的時間。如果答案是廿一歲以下的話,子女便可繼續以第2A優先申請移民,但條件是子女必須在名額到後一年內,申請調整身份或移民簽証。舉個例子,張先生是美國永久居民,在一九九二年替十七歲的兒子大衛按第2A優先申請移民。I-130申請表在移民局積壓三年後,才於一九九六年獲批准,然後到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第2A類排期終於有名額,那時大衛已廿三歲了。但按保護法他只被視為二十歲而未算超齡,因為根據上述公式,大衛的年齡是以排期到時的實際年齡(廿三歲)減去I-130表在移民局待審的時間(三年)來計算。只要大衛在有名額後一年內申請綠卡或移民簽証,他便不會被視為超齡。

親屬和勞工移民優先類別中的跟隨兒童︱廿一歲以下未婚子女一向有資格跟隨父母的移民申請(勞工、親屬或抽獎移民等)來美,但很多時候到父母可以移民的時候,子女已經超齡。他們是否能利用新法保留「兒童」的身份,計算方法和上述第2A類優先一樣,即把名額排到時(若I-130, I-140批准時已有名額的話,就用批准那一天)子女的歲數,減去移民局審理I-130, I-140表的時間,所得的數字,如果未到廿一歲的話,即使子女實際上已超齡,仍可跟隨父母來美,但他們一定要在有名額後一年內提出移民申請。

排期倒退怎麼辦?

如果子女在提出I-485綠卡申請後名額突然倒退,雖然移民局暫時不能審理I-485(因為沒有名額可用),但按照新法,子女的年齡仍以提出I-485表時的歲數為準,而不致於失去兒童的身份。未有兒童身份保護去之前,移民局經常接受加快處理那些有子女快要超齡的要求。有了新法後,這類要求應該大大減少,但仍有極少數的情況需要移民局加快處理。譬如父母的I-140表,在一年半前已獲批准,子女到今天才提出綠卡申請,而且快滿廿一歲。根據新法,因為子女沒有在有名額後一年內申請移民,便不受新法保護。因此,他們便需向移民局要求加快審理I-485了,否則若移民局按照正常速度(一年多)來處理的話,到有結果時,子女已經超齡,那便功虧一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