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須知

綠卡到手後 應注意事項

這年頭,成為一個永久居民好比爬萬仞山,不但高不可攀,且荊棘滿途,危機四伏,不知何年何月方能到達峰頂。千辛萬苦到了之後,好不容易拿到一張通行証 –「綠卡」,但有了通行証,並不等於來去美國無阻,你的身份不等於真的是「永久」,除非你懂得如何保住這張通行証,懂得服從有關法律以及履行永久居民的責任。

有條件的永久居留身份

如果你的綠卡是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或投資移民而得的話,你的永久居留身份有可能是臨時或屬於有條件的那一種,是否臨時一看綠卡便知。有效期若只有兩年的話,便屬於有條件的身份,譬如在獲得身份之時,你的婚姻未滿兩年的話,所持的綠卡只有兩年期限,而需要在兩年期滿之前九十天向移民局提交I-751表及其他文件,申請把條件移走,成為真正的永久居民,到時綠卡上便會註明是十年期,即永久居留權的象徵。

你的權利與責任

身為一個永久居民,你有權在美國永久居留,以及替任何僱主打工(除少數例外如國防部等)。你所享受的權利跟美國公民幾米差不多,主要差別則是你不能在選舉中投票(除少數地方選舉例外)。如果你明知故犯,假冒是公民來參加投票,便有被移送出境之虞。此外,犯刑事案亦可令你失去居留權,只有成為美國公民後,才能保証美國政府不會把你趕跑。

當了美國永久居民之後,山姆叔叔從此便會盯上你,你在世界哪一個地方賺了錢,他都要分一份。美國稅制之繁複,在全世界可能數一數二,移民美國需找一個會計師代為報稅,可省卻許多煩惱。

如果你得到綠卡身份的時候,介於十八歲與卅五歲之間,法律規定你必須向徵募處登記入伍,否則你便不能入籍,以及會受到有關的法律處分。現在登記入伍非常容易,上網www.sss.gov/登記便行。不用說,若你的子女成為永久居民之後,他們亦需登記入伍。

出國旅遊

有了綠卡,在大多數情況之下回來美國時你不再需要簽証,只要你持著有效的護照以及I-551未過期的紅色蓋章,或護照加上綠卡,你便有權入境美國;如果你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話,你便需要有回美証(或白皮書)才能入境。

入境移民之後,應該不出三到六個月便會收到綠卡,如果到I-551蓋章過期(即超過一年)綠卡的蹤跡仍沓然的話,你便應該到本地移民局再拿一個新的I-551章,以及詢問綠卡的下落。

放棄居留權

永久居民通常遇到最大的問題是,離美太久或時間太長節話,會否影響居留權。很多人誤會,以為每半年或每年回美一次的話,便可保住綠卡,其實在美國的時間與保住身份是沒有絕對關係的。換句話說,移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美居住多少時間才不致於失去綠卡。移民官斷定一個人有沒有長期家居美國的意願,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離境的次數及時間長短,只不過是其中兩個而已。許多人誤以為每年離美不超過六個月便能保住綠卡,這是把離境時間與為入籍積累入境時間的規定混淆了。入籍法規定,綠卡持有人離美不超過六個月的話,其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三年或五年)便不算中斷,否則其在離美之前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便告作廢,而需重頭計算入籍時間。

入籍美國

可以的話,最好儘量爭取入美籍的機會,因為只有公民才不會喪失留在美國的權利。當公民的另一好處是加快親人移民來美的速度,以及可以投票,為己為同胞爭取權益。

入籍基本上需要滿足兩個居美的條件:一是維持綠卡身份至少五年(與美國公民結婚則三年);一是在這段時間內你至少有一半時間是人在美國。此外,正如前面所說,你若離美超過六個月的話,上述三年或五年的時間便可能中斷,而需在回美後第二天重新累積三年或五年的入籍時間。最後,你可以在滿五年或三年期的最後三個月內便遞交N-400入籍申請表,提早數月成為公民也不壞。

綠卡

大家都知道,綠卡其實並不綠,只不過在五0年代第一批出現的卡是綠色,錄卡之名便沿用到今。初來報到時,由於綠卡需時製造,移民官便在你的護照上蓋上一個所謂I-551紅印,作為永久居民的臨時証據。這個紅蓋章相當於綠卡,唯一差別是蓋章只有一年限期,期滿綠卡仍未有的話,便需要到移民局續期。不過,不管是蓋章或綠卡,只是身份的象徵而已,即使過期並不代表你失去居留權,最多是引起諸多不便。

你雖然不需要把綠卡一天到晚帶在身上,但至少你隨時可以找出來,目前時勢不景,遠行時把綠卡帶在身上,也不失為明智之舉。

更改地址

身為永久居民,移民法規定你每次搬家均須通知移民局,否則可能會受到法律處分,包括刑事罪名。更改地址的表格是AR-11,可從移民局的網址www.uscis.gov 下載。

綠卡過期不影響居留權

在一九八九年的秋天,移民局開始印發有效期只限十年的I-551 新綠卡。換句話說,在五年前開始,很多人的綠卡陸續過期,而需要換領新綠卡,但仍有不少人不清楚有關換卡的手續和過期綠卡對身份的影響。其實,綠卡過期對永久居留權完全沒有影響。綠卡過期並不等於身份過期。換句話說,即使你的綠卡已經失效,你仍然是合法的永久居民。你可能會問:如果綠卡過期對身份沒有影響,我為什麼要去換新卡?

主要是避免麻煩。綠卡是永久身份的最佳証明,一旦失效,對找工作、申請政府或移民利益、出國旅行後返美等都會造成諸多不便。根據法例,僱主不能接受過了期的綠卡為有效的工作証明;過了期的綠卡也不能用來申請親屬移民(申請入籍則可以)。至於如果你用過期綠卡回來美國的話,不用擔心,移民官還是會讓你入境,但先要把你的綠卡的右下角剪去兩吋,另外把換領新綠卡的I-90 表格交給你(如果你未申請過的話)。如果你當時攜有旅行証件如護照的話,移民官會在証件上蓋上 I-551的紅章,有效期限一年,以資証明永久居留身份。若你沒有攜帶護照,移民官會在一張附有照片的 I-94 卡上蓋章,作為臨時綠卡。

綠卡持有人可以在綠卡過期前六個月內申換新卡,移民局希望永久居民不要太早申請新綠卡,因為申請時移民局會按照上述辦法,給予申請人臨時身份証明。

申請換新綠卡須填交 I-90表格,表格可向移民局索取,或上網 www.uscis.gov 自印表格。 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辦事處辦理,呈上 I-90 表格、$370申請費、兩張照片,以及即將過期的綠卡,和一份正反兩面的影印本。

若綠卡已經過期,雖然對你永久居留權沒有影響,但如果你需要証明的話(如找工作、出國旅行、申請政府福利等),便要把護照(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帶去移民局拿蓋章証明永久居民身份。沒有護照或護照已過期的話,則需要帶多一張照片(右側面),以便移民官貼在I-94卡上,當場為你做一張臨時綠卡。

最後,如果你的綠卡是I-551綠卡,上面卻沒有註明期限,你怎麼辦?什麼都不用辦,等候移民局的有關公佈。移民局一天不宣佈有關換領這些沒有期限的綠卡,這些綠卡便一直有效。

三點最為人忽略的移民知識

根據筆者多年辦理移民案件的經驗,在親屬移民中最多人(沒有律師協助)誤解或犯錯的有以下三方面:

以為每人只能申請一位親屬

幾乎每月至少有一次遇到這種情況:父親和母親雙雙移民來美後,由父親或母親以綠卡身份替超齡的子女申請移民;五、六年後,另一人(沒有出面申請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入籍成了美國公民,但由於當年這人沒有替子女遞表申請,便錯過了從親屬移民2B類升級為第一類優先的機會;未婚子女仍舊要靠原來那位綠卡的父親或母親,排期多一、兩年或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開始辦移民簽証手續。

如果當年雙親皆分別替子女表申請,就不會有上述情況發生了。原來很多人誤以為每人只能替一人申請移民,但事實上移民法並沒有限制外國人用多少途徑移民來美。如果某外國人有父母和兄弟姐妹在美國可以替他申請移民,那每人都可向移民局遞表,一人一份,同時(最好分開信封)寄出;其實愈多人提出申請愈好,因為萬一有人去世或變卦的話,仍有其他後補,免得到時再申請時浪費了不少時間。一份表格才需三百幾十元的申請費,實在花算。此外,這位外國人還可通過職業途徑移民美國,對其他已提出的親屬移民申請一點影響也沒有。

以為父母入籍後子女們不可結婚

很多人都知道,父母取得綠卡後,以親屬移民2B類(永久居民申請未婚成年子女)替未婚子女申請移民,然後待入籍美國後,若子女仍舊未婚的話,他們便可升級為第一優先(美國公民申請成年未婚子女)。由於第一優先的排期比2B類短得多,往往父母入籍後未婚子女即可開始辦理移民簽証手續,因為父母入籍後優先日期仍舊保留不變。

但較少人知道的是,若你的子女在你入籍後馬上結婚,他們的移民類別便可轉為第三類優先,仍舊保留原來的優先日期。這樣一來,子女便可和配偶一起申請簽証來美,而不需子女先來美後再回國結婚,然後以綠卡身份替配偶申請移民,白白浪費了至少五年的寶貴時間。

因此,若有父母入籍後來找我辦升級手續,我通常第一個問題是你們的子女有對象沒有?有的話,應該儘早結婚,把結婚証書寄過來,然後一起申請移民簽証來美,免得相思兩地,夜長夢多。

不知「超優先」家人不能跟隨來美

所謂「超優先」,是指美國公民替其父母、配偶,和廿一歲以下未婚子女提出的移民申請,因為這些申請不需配額,往往一被移民局批准後,即可開始辦綠卡或移民簽証,有別於其他四類親屬優先(需要輪候配額),所以才有「超優先」之稱。

除了在配額方面的差別之外,「超優先」與其他優先最大的差別是,前者沒有附屬受益人這一類,因此每個新移民都必須另案申請。打個比方,美國公民替其配偶申請移民乃屬「超優先」類。配偶是唯一的受益人,即使美國公民在其申請表上填有廿一歲以下未婚子女的姓名,他們也不能跟隨父親或母親移民來美,而需要美籍的父親或母親當初同時為每個子女另案申請,這樣便不會到簽証面談時,才發覺錯誤而浪費起碼一年的時間。

相對來說,所有人都知道在四項優先類別移民中,廿一歲以下未婚子女是可以跟隨父母來美的,而不需在美國的當事人另外為每位子女遞表申請。

如果上述三點最容易令人忽略的移民知識普為人知的話,便可省卻許多時間、金錢和怨言了。

 
移民美國青年必須登記入伍
 

自從九一一慘劇發生之後,美國是否採取軍事報復行動只是遲早問題,數以萬計的軍事後備員整裝準備赴沙場,登記入伍服兵役的人數比往年都多出許多。在這個時候一談移民與服兵役的關係,未嘗不是一個合時的話題。

自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移民美國的男子與公民一樣有服兵役的責任。不單是永久居民,即連難民、獲准無限期留美的外國人,甚至非法移民,均須在適當時候與美國徵兵局登記。在太平時世:只有公民和永久居民有權自願入伍服兵役。

聯邦法例規定,除了持有非移民簽証(如外國學生、遊客、外交人員或有臨時工作身份的外國人)及正在服兵役的人士或軍事學校學生之外,所有其他男子一到十八歲便須向徵兵局登記。如果外籍人移民來美時已超過十八歲,則必須在廿六歲之前登記。徵兵局不接受廿六歲或以上的男子登記。每一家郵局都有登記表。

如果不在十八歲與廿六歲之間登記入伍的話,後果是可能會受到刑事控訴,最高可被罰款廿五萬元和或被判入獄達五年之久。即使你僥倖不被控訴,也會失去享受學生貸款、職業訓練等聯邦援助及聯邦職務的權利。

永久居民服兵役也有其他好處。在軍中服滿三年,或者服滿三年後已光榮退余的永久居民,不用符合居美期限的規定,便可馬上申請入籍。但若已退伍的話,必須在退伍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便不能被免除入籍居美期限的規定。

此外,曾在一次世界大戰、二次世界大戰、韓戰、越戰及其他戰爭中當過兵的永久居民,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用符合居美期限的入籍規定。在服役期間去世的永久居民,還可補籍,只要有人在該居民去世兩年內替他申請入籍便可。根據移民局與國防部之間的特別協定,正在服兵役的永久居民不能被移送出境;很多時候,這些永久居民獲准在移民局開始移送出境程序之前申請入籍,這樣便可逃過被趕出境的厄運。永久居民因為仍屬外籍人士,犯了移民法或刑事的話,可被移送出境;公民則不一樣,公民是美國人,犯了事當然不能把他們趕出國門。

如果永久居民離美意圖躲避服役,或者在服役期間自動離伍,以後便不能入籍,而且也可能不准再入境美國。永久居民可以用非公民的理由獲得豁免入伍,但代價是永遠沒有資格申請入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