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申請

申请延误久无音信 起诉移民局可奏效

自从移民局和FBI于去年2月共同合作,采取了新措施,FBI的安全背景调查已经大幅度地缩短时间, 根据新规定,如果I-485的申请 FBI背景调查的时间超过180天,移民局可以先行批准I-485申请,如之后背景调查证明申请人有犯罪记录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移民局可以吊销发出的绿卡。去年的这一政策解决了移民局大量因为FBI背景调查而积压的案件,包括入籍申请。然而,还是有不少入籍和I-485申请人的申请被拖延,有的甚至被拖延到2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其实并非束手无策,但唯一的做法是起诉移民局,要求联邦法庭勒令移民局加快审批。

申请被延误的的情况,不一定跟背景调查有关, 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如移民局太忙,申请人需要继续等待,而且延误可在不同的阶段出现。

就绿卡申请而言, 延误的的情况很多时出现在面谈之后,例如在补充资料后或甚至在申请遭否决后申请人要求重新考虑, 移民局都可以拖上一年以上还不能作出决定.

至于入籍申请,被拖延的情况最常见有3种:

一是申请递交后迟迟没有消息,向移民局询问的时候得到的答复原是背景调查尚未完成;

第二种情况是背景调查已经完成,但是由于其他不明原因,申请人需要继续等待面试通知。移民局往往会要求这样的申请人等待三到六个月之后再来询问;

最后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申请人已经通过入籍面谈,但不知道因何种原因,公民入籍申请迟迟不获批准。根据我们事务所的经验,在过去一年来因这种情况被拖延的入籍申请大都与调查假结婚有关,因而迟迟没有消息。

其实,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形,只要是申请人的绿卡申请或公民入籍的审批时间过长,申请人都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促使移民局加快审批。不过在运用法律条款上,对于不同的延误情况,其依据的法条便有所不同。

对于已经完成了面试的申请人,倘若被拖延其入籍批准超过120天的话,诉讼时需要的法律依据是 8 U.S.C. § 1447 (b)这一项条款。若是尚未接受面试,倘若入籍的审批时间过长,诉讼时需要的法律依据是Mandamus。至于绿卡申请延误,不管是那一种情况都是依据Mandamus来提出诉讼。

这些移民诉讼必须向法庭证明移民局延误申请人的入籍或绿卡申请是不合理的。基本上,无论具体延误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延误属于移民局的责任而不是申请人的责任,加上审批时间过长,都可以属于不合理的延误。譬如:背景或者有关其他方面的调查,移民局太忙,转换审理地方,找不到申请人的材料等等。因此,只要审批时间太长,便可以起诉移民局。多长的时间才算是不合理?一般来说,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后等待时间超过2年,或面谈或补充资料后超过1年,我们都认为是不合理延误而可以提出诉讼,而且诉讼通常都会很顺利。经我们事务所上诉的案件,大部分都在起诉之后两到4个月内收到移民局发出的决定或面谈通知。

最后,有两点要注意的是,起诉移民局的目的纯粹是强迫他们加快审批,而并不时要求移民局作出有利申请人的决定。另外,想要告的移民局的申请人千万不要以为提起诉讼会遭到移民局刁难,或会对案件作出不利决定,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因为移民局是要承担后果的。我们事务所承接的移民诉讼案件,在胜诉之后从未遇到移民局的报复或刁难,而都是按法办事。

新法千呼萬喚始出來    勞工紙60天內可完成

期待已久,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申請勞工紙新法上月底終於出爐了。美國勞工部統稱這一套新的申請和審批辦法為「電子審批管理系統」(簡稱PERM),將於三月廿八日起正式實行。新法若按勞工部預期順利進行的話,勞工紙(或勞工証)的申請時間將從目前的兩到五年大幅縮減至四十五到六十天內。
 
外國人若要通過職業移民申請綠卡(除非是那些具備特殊才能或獲得國家利益豁免的人),大多數必需先靠美國僱主得到勞工部的勞工紙,証明了僱主在工作所在地無法找到有能力、願意並合格的美國僱員,以及僱用外國人不會對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人的工資和工作條件造成不利影響。獲得勞工紙後,僱主才可到移民局替外國人申請綠卡或移民簽証。
 
新法通過的電子審批管理系統,只是針對勞工紙的申請程序作出改革:僱主先向州勞工部申請「市場薪資標準」,然後開始利用各種途徑僱工,其中必需包括在地方報紙的週日版刊登兩次廣告,如果最後僱主找不到有能力、願意並合格的美國僱員的話,便可直接向美國勞工部(在舊法下所有申請先由州勞工部處理),填交申請勞工紙的申請表ETA 9089,詳細列明職責、最低資格、薪資、僱工過程及結果等等。申請表可以在網上填寫,並在網上發送至勞工部;申請人也可選擇從網上將申請表下載,然後用筆填寫並寄往勞工部。網址為www.workforcesecurity.doleta.gov.,網上提供了電子申請系統的使用說明及需要僱主填寫的空格。
 
電子審批管理系統與舊法下的勞工紙申請辦法有很多技術上的差異,但主要有以下的差別:
 
–速度:勞工部聲稱新法將使申請人的勞工紙在四十五至六十天內獲批准,即使被否決,也是在這段時間內。這將大大縮短申請勞工紙的等待時間,因為根據現行的審批制度,批准勞工紙的時間在兩年至五年不等。
–薪資標準:新法規定僱主付給外國人的工資,不能少於百分之一百工作所在地的市場薪資標準;舊法下的工資則不能少於百分之九十五的市場薪資標準。
–審批辦法:新辦法通過電子審批管理系統,只要僱主在申請表上提供的資料沒有引起勞工部的「垂顧」而發出調查信或沒有被抽樣調查,勞工紙的申請便可自動獲得批准。在舊法下,每一份勞工紙申請均需經過州及聯邦勞工部雙重審批才能獲得批准。州勞工部的角色在新系統內大為縮小,僅負責向僱主提供市場薪資分析及標準。
 
勞工部的通知規定,所有在二00五年三月廿八日以後提出的勞工紙申請,必需符合新法,在此之前提出的申請,仍按舊法處理,不能享受四十五天至六十天的快速處理方法。不過,僱主可以撤銷舊申請,在新法生效期後重新提出申請,以便獲加快處理。
 
問題是把舊申請轉到新法下重新申請究竟是否做得到和值不值得呢?對於在中國、印度或菲律賓出生的外國人—尤其是屬於職業移民第三類者,轉換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可以保留原來申請的「優先日期」,因為這些國家的第三類優先名額在一月份已倒退至二00二年一月一日,所以最好用新法及早獲到勞工紙,不然舊申請可能再要等上兩、三年才能獲得批准,到時的名額可能需要輪候更長的時間。
 
但要注意的是,舊申請上的「工作機會」必需與新申請的完全相同,如果舊申請很早以前便已提出,其中有關職責或資格的要求,跟現在可能有些出入,這些出入即使很小,勞工部也可能認為足以拒絕接受新的申請,到時舊申請已被撤銷了,僱主前功盡廢,後悔也莫及了。因此,僱主在撤銷舊申請之前,務必要三思而後行。考慮的因素另外包括重新登廣告和僱工的開支,找到合格美國僱員的可能性等等。
 
新法剛剛出爐,有很多問題尚待勞工部澄清,但大致可以說,若僱主現在開始第一次為一個條件沒有那麼複雜的職位(如餐館廚師)按照新法來僱工的話,然後在三月廿八日後正式在網上向勞工部提出申請,應該在六月便可獲得申請結果。但對中國申請人最大的諷刺是,勞工紙不錯是很快會獲得,但得到後卻要輪候移民名額才能申請綠卡或移民簽証︱目前是兩到三年。當然誰也不知道名額排期會不會突然加快,等於數月前誰也不知道職業移民第三類優先名額會大倒退一樣。
 
至於撤銷舊申請再按新法重新申請的話,時間就難說得緊,因為聯邦勞工部必需從州勞工部收到舊檔案後,才能作最後決定,而有關轉接檔案的程序,勞工部仍未有說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    可靠自己申請綠卡
 
在美國住下來,很快便會發覺美國十分重視婦女的安全,基本上每個州對執行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都非常認真,對施暴者毫不容情。美國移民法也不例外,在二000年十一月獲國會通過的《暴力受害婦女第二法》便是一個好例子。從此以後,被虐待的婦孺不需依靠丈夫便能獨立申請居留權了。
 
何謂《暴力受害婦女第二法》?
該法允許被美籍或持綠卡的丈夫虐待的婦女,自己申請綠卡或調整身份,即使是過期居留或非法打工,亦不影響申請綠卡。當然,如果丈夫只是永久居民的話,受虐婦女必需要有移民配額才能申請綠卡。此外,該法與第一法不同的是,受害人不需要再証明她們若得不到居留權的話,會對她們造成極大困難;她們若能証明在美國期間曾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話,亦可在國外申請移民簽証。
 
需要甚麼申請條件?
利用《暴力受害婦女第二法》申請綠卡,受害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需具備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在過去兩年內因家庭暴力的理由而離婚。
–在過去兩年內施暴者因犯上家庭暴力而失去移民身份。
–施暴者是美籍公民,但在過去兩年內去世。
–施暴者現在或曾經同時有兩位或以上合法妻子。
 
暴力受害婦女法的申請人與其他簽証申請人有甚麼不同?
對大多數處於遣送出境程序內的人來說,他們的持續留美時間(愈長愈有利)一到移民局發出出庭通知後便告終止。但暴力受害婦女法的申請人卻不受此限制。換句話說,他們能夠積累至少七年連續留美時間而獲得撤銷驅離( Cancellation of Removal)的機會便大得多。因為出庭的時間有時候拖得很久,尤其是申請人不受移民局拘禁的話;此外,申請人若因家庭暴力而離開過美國的話,連續留美的時間規定亦不算中斷。
 
其他的好處包括:與家庭暴力有關的品行不端行為,可獲得不准入境的豁免;不會因領取福利被移民局認定為公眾負擔而不准入境;即使染上愛滋病毒亦可獲得不准入境的豁免。
 
何謂U簽証及如何申請?
《暴力受害婦女第二法》亦新設一項非移民簽証。申請U簽証的條件是:申請人必需因家庭暴力或奴役等罪惡而遭受「實在的肉體或精神虐待」,並且能夠提供有關此等罪惡的資料,以助執法機關進行調查或提出檢控。U簽証每年只有一萬個名額,持有人可合法工作,以及在三年後申請綠卡。
 
最後一提的是,依據該法申請綠卡的受害人都必需証明在過去三年內具有良好的品德,但移民官若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在三年以前品行不端,亦有權過問;品行是否端正並沒有固定的準則,移民官必需按照案子情況來作衡量和決定。此外,申請人獲得綠卡後,像美籍公民的配偶一樣,過了三年便可申請入籍,而不需等上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