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種種

刑事與民事

我們是專門辦民事案件的。有時候接到的電話,明明是關於刑事的,對方偏偏不明白,為什麼他們的案件不屬於民事,為什麼我不能接辦。可見有些人還弄不清楚刑事與民事之間的區別。

最簡單而言,民事法律所規管的,是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打民事官司的目的,是因為別人侵犯了你的法定權利,你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刑事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規管社會成員的行為,因此謂觸犯了刑事法律,是由政府負責起訴。刑事檢控的目的,是為了制裁破壞法紀的人,保護社會秩序及安寧。

因此大致上可以說,犯民事法律責任的人,需面對其他人的控告;犯刑事法律的人,則被政府檢控。不過,被政府檢控也不一定等於是犯刑事案,因為政府也可以打民事官司。例如政府和私人公司簽了合約,雙方之間出現糾紛的話,就要由民事法庭來解決。

你如果不幸被人循民事程序起訴,即使打輸了官司,也祇不過賠錢或按法庭的指令辦事。不管你輸了多少場官司,也不會有長遠的不良後果,不會留下案底,不論你要付出多大的賠償,甚至因此傾家蕩產,也不會有不良紀錄。

另一方面,被政府循刑事程序檢控的人,若被判無罪釋放還好,否則若被定罪的話,不論刑罰輕重,都會留下犯罪紀錄,即所謂的「案底」。當然,祇有較為嚴重的罪行,才會影響犯者在社會上的身份地位。但這並不表示亂拋垃圾、闖紅燈、違例泊車等行為不是刑事罪行,這些輕微的犯法行為一樣是刑事罪行。民事刑事不是以案情的嚴重程度來判斷的,因疏忽而令人送命,可能祇負民事責任,反而闖紅燈是刑事罪行。

有時候同一種行為,會同時引致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例如大意駕車撞傷了人,政府可以控告你不小心駕駛,魯莽駕駛甚至危險駕駛,而被法庭罰款停牌;傷者另外也可循民事程序控告你疏忽,索取賠償。

在美國,這種例子最出名的莫過於著名的美式足球明星O.J.辛普遜被控殺妻及其男友一案了。辛普遜雖然在刑事法庭上被判無罪釋放,轉頭卻立刻被死者的家人拉上民事公堂,被判引致他人死亡,賠償數百萬元。

法律制度化的代價

法律的真諦其實就是「合理」兩字,只要認識這兩個字,就算你不懂法律,你做人處事也自然會合乎法律原則。譬如有人告你,法官作為一個獨立和對雙方完全陌生的第三者,自然要聽一聽你有甚麼答辯,然後根據証據作出裁決。因為這才是合理的做法,就算你不懂得訴訟程序,你從合理的角度去想也可以知道你的權利和機會。話雖然是這樣說,法律為了「合理」,不得不制度化,以致法律愈來愈複雜。所以法律其實不是故作高深,而是不得如此,否則有問題發生時,人們便無所適從。

神的律法也許自有永有,人的律法也許是亞當與夏娃有了後代之後才有。亞當與夏娃未有兒女之前,相信沒有法律去調停他們之間的糾紛,有爭執的話可以通過協商或用武力解決。但當他們開枝散葉,後人眾多的時候,發生糾紛的事件便愈來愈多,找人評論或出頭的情況也就愈多,唯一解決的方法只有訂立一些法律,好讓各人有所遵從。

但神給人有自由選擇的意志,於是有人願意遵守法律,有人卻我行我素,糾紛仍不可免。各人間仍需要有一個有權威的人士去擔當仲裁的角色。就像所羅門王,可以合理解決各人間的衝突。但若不幸遇上一個比雙方更不合理的仲裁人,公平與公義便難共存。為此,有識之士慢慢將法律制度化,審訊的程序、方式,所倚賴的法律,全都明確化和制度化,仲裁人只需要看雙方有沒有達到既定的標準,有便鸁,沒有便輸。

法律制度化的好處是令公平與公義起碼在形式上可以達一致;因為所有人在制度下皆一視同仁。但制度化帶來的是繁複的程序及法律,以及低效率和高昂的訴訟費用。法律界有句說話,叫「公義的執行受到延遲的話,等於沒有公義」。這便是法律制度化其中一個惡果。

人們長久享受了制度化的法律所帶來的繁榮與安定後,漸漸又變得不滿它的各種缺點;人便是這樣,永遠也不會滿足。在現今的世界裡,法律制度化是唯一能達致最公平和公義的辦法。除非是包青天或所羅門王再生,誰會願意把糾紛又再一次交給一個仲裁人的手上,人們沒有繁複的程序去遵守、仲裁人亦沒有嚴謹的証供法去束縛呢?

法律是合理的化身

最近和一位好朋友史提夫在咖啡室裡喝咖啡,談天說地,不經意地又談到些法律問題。

史提夫:「我們生活在現今這個商業社會,變得愈來愈複雜,愈來愈多機會碰上法律問題,但法律又是那麼繁複,而且又艱澀難明,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我們怎麼可能知道那麼多法律,那麼多規矩。請教律師當然是最佳做法,但律師又不是隨時在我們身邊。你是律師,我也想問你有甚麼自保之道?」

林律師:「你說得對,現代人的生活愈複雜,法律便會愈繁複。商業、交通、房屋、婚姻、罪行及財產等,都是各自不同而又極為複雜的事,所以法律其實不是故作高深,而是不得如此,否則有問題發生時,人們便無所適從。我也明白你們說的那種無助感,其實你只要認識兩個字,就算你不懂法律,你做人處事也自然會合乎法律原則,亦即你已為自己爭取到最大的法律保障,這兩個字就是『合理』。

「我在大學讀法律時不止一個教授對我們強調,合理就是法律的真諦。譬如有人告你,法官作為一個獨立和對雙方完全陌生的第三者,自然要聽一聽你有甚麼答辯,然後根據証據作出裁決。因為這才是合理的做法,就算你不懂得訴訟程序,你從合理的角度去想也可以知道你的權利和機會。又譬如你駕車在馬路上,被另一輛車碰撞,明顯是對方的錯,對方認錯並答允賠償你的損失,要求你不要報警及告他,你會怎樣做呢?」

史提夫:「從合理角度去看,我既不認識他,若有其它問題在日後才發生,到時想找有利自己的証據也可能找不到。還是報警備案比較安全些,警察在報告寫明是誰的錯,以免對方日後不認帳。」

林律師:「這就是了。其它如土地買賣合約,最基本要有買賣雙方的姓名、物業描述,價錢三個基本條款;僱員有責任保守僱主的秘密;離婚後要補助沒有收入來源的一方;婚前所得財產不屬共同所有而不受離婚影響等等,都是從合理原則衍生出來的法律。你不懂得這些不要緊,只要你想想甚麼是合理的做法,你錯也不會錯得太遠,但當然最穩當仍然是諮詢律師。」

史提夫:「當然囉!因為諮詢律師才是『合理』的做法嘛!」

法律的自然公正原则
 
美国的法治精神和英国的一样,都是依凭和坚守自然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的进行审案和判决,务求至少在程序上做到公公道道。但怎样才能做到自然公正呢?

美国法律是采取双方对壘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和争议,换句话说,即是由控辩双方根据法庭的程序去进行角力,看那一方提出的证据较有说服力。法庭的责任是主持公正,务使双方不歪离既定的游戏规则,并作为裁判,去判定哪一方胜出。既然法庭的角色是要作为一个公证及裁判,它必定要采取一个持平及公正的态度,正如法律界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一句说话:法律的公正及公义不单只要被实行,还必须要被人看到是被实行。如果实行方式给人的印象是不公正,市民对法律便会失去信心。这带出了一个大原则,即所谓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可分为两项:

(一)法官不可在有关自己的案件中担任裁判;
(二)裁判要听取两面之词。

第一项不难理解,若控辩双方有一方是与负责的法官有亲属关系,又或该案件的判决是与法官的个人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话,我们不需等到有了判决便已经可以看出这案件不容易有公平审判的机会;或许这法官确是一位铁面无私的人,但为什么我们要将公正与公义放在个人之手,靠碰云气看能否遇上一个无私的人呢?我们不但要有公平的审讯,我们也要审讯在看得到的情况下被维持公平。法律要求法官在牵涉到个人金钱利益时退出审讯,否则任何判决也可能被推翻。而牵涉到其他的利害关系或交情时,法官也有责任向控辩双方公开,若任何一方反对,又或他对自己的裁判位置感到不安时,他都应退出审讯。

另一项自然公正原则是要听取两面之词。这并不是说一定要听取过双方作供与陈词方可作出裁决,不然的话,一方只要躲起来便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审讯吗?这项原则只要求双方都有作供与陈词的机会,若一方已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作准备,而他没有利用该机会,则法庭便可以根据已有的证供和证据,去作出裁决。这项原则不单适用于法庭诉讼上,政府部门若拥有类似权力时,比如吊销某些牌照的权力等,在行使该权力时,也应给予机会对方解释与求情。

美国法律的力量便是建基于这公平原则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