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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離婚法:
傳統的中國婚姻觀念是男女雙方一旦結合,便應白頭偕老,矢志不渝。這種觀念,早被西方社會棄之如敝屣。在現代的東方人社會亦受到西方「合則來,不合則去」的思想影響而站不住腳,離婚在日常生活裡已經不再是令人驚訝的事。不論是人情味日趨淡薄或科技日新月異(如避孕、試管嬰兒、無性生殖等等)的關係,過去二、三十年離婚法律的趨向是更容易、更簡便。
在美國大多數的州,包括華盛頓州在內,離婚法背後的立法精神是:與其勉強維持徒具虛名感情破裂的婚姻─這樣對雙方對社會都沒有甚麼好處,倒不如把注意力集中在處理離婚後的「善後工作」,如財產分配、經濟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來得實際。

如何結束一段婚姻?
在華盛頓州,有以下三種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以結束一段婚姻:
一、宣告婚姻無效 ( Annulment ) :有些婚姻在一開始時便因技術上(如缺乏証婚人)或實質上(如近親結婚、年齡不足等)出現錯誤而不被法律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便會頒發所謂「無效令」,宣告婚姻無效。
二、分居:雙方決定正式分居,可以簽署分居協議書或/和獲取「法定分居令」。有些夫妻可能因為宗教信仰、經濟、心理上或其他原因而選擇分居。至少在心理上來說,分居好像沒有離婚來得那麼「一刀兩斷」,婚姻仍乎還有一線生機。但從法律角度看,無論在手續上或實質上,分居與離婚大同小異。
本州法律規定,在法庭頒佈法定分居令六個月後,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面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把分居令轉為離婚令。要注意的是,雙方在分居期間就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生活費或其它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都可能在後來的離婚訴訟繼續有效。
在本州,法律並沒有規定雙方必需先分居才可以離婚的。
三、離婚:現代社會講求男女平等,夫妻任何一方皆可循法律途徑結束婚姻關係。根據本州法律,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該段婚姻已經是「無可挽回地破裂」。對中國人來說,那就是夫妻緣盡義絕。申請人並不需要特別提出什麼証據,來証明該段婚姻已達致無可挽回的地步。即使有一方不同意夫妻已緣盡,祇要申請人堅持己見,並表示沒有復合的機會,法庭亦會無可奈何地頒發離婚令,以及裁定有關子女教養、家庭負擔、財產分配等離婚條款。
在從前,離婚申請人必須証明對方犯錯如通姦、虐待等才可以獲得離婚令,現在的法律省卻了這舉証的責任,這個所謂「無過失」的離婚制度,旨在盡量減少夫妻之間無謂糾紛的敵意。無可否認,這樣的法律令致離婚率大增,但這種制度是好或是不好,卻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列。

離婚的法律程序
在本州提出離婚申請,法律上的要求很簡單,祇要申請人在遞交離婚申請書的那一天居住在本州,便可申請離婚。比如妻子住在華盛頓州,丈夫住在外國,妻子可以在這裡向法院申請結束與丈夫的婚姻關係。
有些人對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有誤解,以為祇要雙方私下簽署離婚協議或在律師行簽名便能夠解除婚約。有關離婚的法律不錯是很簡便,但也不至於容易到這種地步。其實,所有的離婚都必須通過家事法庭的訴訟程序,由法院頒發正式的離婚令,才算有效。
當申請人向法院遞交一張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並繳交法庭費$280之後,離婚程序便告正式開始。申請人必須將這兩份文件的副本交到對方(即所謂答辯人)手上。雖然由誰來提出離婚,沒有什麼大關係,但在心理上和程序上,申請人可能佔少許上風。
發傳票的目的是命令對方對離婚作出答辯。申請書上包括申請人在監護子女、財產分配和生活費用等所提出的要求。
在送達申請書後,答辯人有二十天至六十天(視乎答辯人在本州或州外而定)作出書面答覆,申明在子女、財產和生活費等方面的立場。
在許多有爭議的離婚案子中,接著的第二步往往是獲取臨時法令來引導雙方當事人在正式離婚前的行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獲取臨時法令,在子女居住和撫養費、夫妻生活費、家居、帳單、付費及其他保障人身或保存財物等方面作出種種臨時安排;如果雙方不能達致協議,便由法官在聆訊後作出決定。
不過,這種臨時法令,往往需時起碼兩、三星期才拿到手,兩口子鬧離婚,不免有些緊急問題需要立即獲得解決,比如制止一方欺凌或騷擾對方或擅自進入對方寓所、禁止孩子帶離本州、禁止私自轉移財產或借欠不尋常的錢債。如有上述或者其他的緊急情況出現,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先立即頒發禁制令,並命令對方在兩、三星期後出庭聆訊,向法庭提出理由為何法庭不應頒佈禁制令。雙方如果都有律師代表的話,可以不必出庭,但應該還是出庭比較好。
法庭需待所有問題獲解決後才能頒發離婚令,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和解,便須出庭聆訊,提出支持自己立場的証詞和証據,最後由法官作出判決,解決雙方紛爭。
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協議必需經法官批准和簽名方能生效;如果離婚案需要聆訊來解決,法官的判決會被書面記錄下來。最後一步是法官簽發「解除婚約法令」,未到這一步,當事人都不能再結婚。

家產如何分配?
夫妻離異,是不是平分所有的家產呢?女的一方,尤其是沒有經濟能力而在家一心一意相夫教子的女性,是否必定是「吃虧者」呢?
在華州,家產如何分配並無固定方法,所有不動產、動產,有形和無形的財產,都可拿來分配,但法律規定,法官必需以「公平及合乎正義」的原則,分配婚姻期間得來的所有財產,而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在某些情況下,法庭甚至可以把個人財產分掉。
事實上,「清官難審家庭事」乃千古不變之至理。家庭糾紛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又何嘗真個喜歡插手來管分家產這種事?因此,如果離異雙方能夠和平諒解及和合理地達成「分家產」協議,特別是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時,則法庭往往會接納雙方的協議。但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法庭便會慎重考慮雙方的財產安排,考慮因素包括:
*共同財產性質和數量。
*私有財產的性質和數量。
*婚姻持續之長短,雙方結婚愈久,其共有財產便愈多。
*雙方的經濟情況、謀生能力及收入來源。
*哪一方會繼續付賬。
*其他特殊情況。

至於夫妻行為不端,一般來說不會影響法庭對財產的安排。此外,州法規定法官必需考慮是否應該讓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繼續住在雙方所置的家居,以免孩子搬家。
賬單欠款如何分配?
離婚時除了分家產,所有債務亦需要分得清清楚楚。考慮因素與分產一樣,再加上債務的性質及因由。如果雙方有共同信用戶口,便應該通知信貸人,把一方的名取銷或者乾脆把戶口取銷,然後另外重開個人戶口。

配偶生活費的考慮
配偶生活費便是從前所謂的贍養費。如果一方有需要而另一方有能力的話,法庭有權決定生活費的問題。生活費的多少及持續期間,視乎每個離婚案子的情況而定,但基本上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謀生能力、收入、財產及其他收入來源。法庭亦需考慮職業訓練的時間。
*雙方的年紀,身體及精神狀況。
*婚姻持續之長短。結婚十年的贍養費當然比結了婚僅兩年的為高。因為他(或她)已為了該段婚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雙方同住時之生活水平。若分手前是出入名貴餐店吃飯的,分手後的生活費不應連去麥當勞吃漢堡包也不夠。

孩子何去何從?
父母離婚,孩子最是無辜,受打擊也是最大,因此法律對孩子特別關注,事事要為孩子的利益設想。
從一九八八年起,華州離婚法便規定,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及分居程序,必需具備一份所謂「養育計劃」,而且再也不使用「兒女監管權」、「探望權」等字眼。該法例的用意是希望離異的父母,不要把兒女當作貨物你爭我奪,而是雙方均負起孩子養育成人的責任。
這份養育計劃,可由父母兩人協議寫成,或者每人提出自己的計劃,再由法庭從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作出最後判決。法律規定,每份養育計劃必需包括以下部份:
*居住時間表─詳細說明孩子與每位當事人接觸或居住的時間,最好是保持孩子的情緒穩定,盡量減少父母之間的摩擦對孩子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讓孩子與父母的關係繼續正常發展。
*說明哪一方(父或母,國兩人一起)對孩子的教育、健康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作主。
*安排將來解決雙方之間糾紛的方法,以免動不動就上法庭。
離異的父母必需為孩子作出長期打算,養育計劃亦顧及到孩子的需求因成長而變化而作出適當的安排。如果有家庭暴力的問題出現,或者孩子受到虐待、忽略、或其他父母不良行為的影響,法定規定養育計劃中需作出適當的安排來保護孩子。

撫養費應該由誰來付?
華州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均有撫養孩子的責任。撫養費的數額已由法律按照雙方的收入及支出定好。收入較高的一方,便負責相對較高的撫養費,並且由與孩子相處較少時間的一方,付給與孩子相處較多時間的另一方。
撫養費的付給通常只到孩子成年(十八歲)為止。但有些情況會縮短撫養費的負擔期間。例如孩子未到十八便成婚或已能自立等。不過如果孩子過了十八歲仍在唸高中的話,法庭有權延長撫養費的負擔期。

違反法令有何後果?
離婚法令與其他司法判決一樣,法庭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任何人若故意拒絕遵守法令,可被視為藐視法庭,而被判罰款或監禁。
執行撫養費法令的其中一個辦法是「強制性薪資扣除」,僱主把相當於撫養費的工資,寄給華州撫養費登記處,再由登記處轉交給接收撫養費的父親或母親。

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在華州,離婚的等候期是三個月,在離婚申請書和傳票送達到法庭及答辯人手上九十天後,法官才可簽發離婚令。這段期間其實是作為「冷卻期」,用意是雙方有足夠的時間復合,當然,如果離婚出現爭執而令雙方難以達成協議,離婚的時間便會拖得更長。
妻子可否更改姓氏?
如果妻子想在離婚後恢復其原來的姓氏,她便應該在離婚申請書或答辯書上提出改姓的要求。特別是那些沒有律師代表女方,往往忽略了此點,在離婚令頒發後才發覺,那時要另外向法庭申請改姓,便麻煩了。
離婚費用知多少?
在華法庭提出離婚的申請費目前是二百八十元,若原訴人能証明是低收入人士,法庭可把申請費免去。至於其他費用,主要視乎當事人是否打算聘請律師(律師收費不一),以及雙方是想大家和和氣氣協議分手,抑或是反面無情,對薄公堂呢?要知道,雙方之間的歧見愈多,律師花的時間也愈多,律師費自然水漲船高。所以有些離婚案動輒兩、三萬元律師費(每一方),一點也不稀奇。
其實兩人既然分手,大家應該冷靜地討論問題,盡量私下達成協議,並且給對方留下餘地;尤其是有孩子牽連在內的話,做父母的更加要維持友好關係,即使彼此緣份已盡,大家亦應替無辜的孩子設想,切勿「趕盡殺絕」。大人們互相攻訐,受苦的是孩子,得益最大的自然是我們做律師的了。